副主任医师把心梗患者撵回家致其二级伤残,检察院:不起诉
近日,媒体再次接到患者家属郭某的反映,称其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的结果已经出来了——维持费县人民检察院费检刑不诉(2022)15号不起诉决定。理由是“被申诉人王某超在医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清,王某超的医疗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清,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王某超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那么,王某超在本案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到底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呢?是患者家属过于执着?还是里面另有猫腻?
中华医学会:延误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医学会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中华医鉴【2014】1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第七项分析意见显示:
二、医方对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延误,存在过失。
1.患者因“胸闷、胸痛”于2012年10月29日下午到医方就诊,门诊医生根据患者症状考虑“心肌梗死?”而直接收治入院,但未进行心电图检查,也未见任何门诊病历记录,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中关于“门诊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2.在10月29日第一次办理住院手续后,患者15时在病房行心电图检查后,接诊医生(王某超)未收治患者住院治疗,在不能证明患方主动要求出院的情况下允许患者离院,也未见任何病历记录,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中关于“入、出院工作制度”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
3.患者10月29日下15时心电图检查提示V1rS,V2qr型,V2V5导联T 波高尖,结合患者为老年男性,胸闷、胸痛入院,已提示存在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为内科急重症,应积极救治,尽早行再灌注(急诊PCI 或溶栓)治疗等。由于当事医生(王某超,副主任医师)专业水平欠缺,对患者出现的心电图异常表现缺乏认识,对病情严重程度重视不够、估计不足,对此急诊患者也未请上级医生会诊,仅仅开具口服药物治疗,在未进行必要的诊断和鉴别诊断情况下让患者离院明显不妥,延误了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违反了急性心肌梗死的诊疗规范。
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延误有直接关系,使患者失去了早期再灌注治疗的最佳时机,误诊行为与患者心肌梗塞面积扩大、左室室壁瘤的形成、 心功能不全、低血压、低灌注以及脑梗塞的发生有关。
......
四、关于延误心肌梗死诊断与患者脑梗塞的因果关系分析。患者入院第4天出现大面积脑梗塞,导致脑梗塞的原因考虑与急性心肌梗死并发的脑栓塞相关;但患者为老年男性,有高血压、动脉硬化、陈旧脑梗塞等脑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发病后长时间处于低血压、低灌注(血压监测记录单显示11月1日0时00分至2日8时患者发生脑梗塞时,血压仅维持在99~81/76~52mmHg,最低81/52mmHg。)状态,也难以完全排除脑血栓形成所致。但专家组分析认为左室大面积心肌梗死后附壁血栓脱落导致脑栓塞可能性较大。由于医方未能及时确诊患者的心肌梗死,使患者失去早期再灌注治疗的最佳时是患者心肌梗死面积扩大、左室室壁瘤的形成、心功能不全、低血压、低灌注的主要原因, 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左室附壁血栓形成并脱落导致脑栓塞的风险:长期的低血压、低灌注状态也易诱发脑血栓发生。因此,医方(王某超)的误诊行为与患者脑梗塞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医方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急性心肌梗死的诊疗规范”等,延误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
患者家属:王某超等人已涉嫌犯罪
郭某告诉媒体记者,据中华医学会“中华医鉴(2014)1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叙述,患者10月29日的心电图已提示存在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
心电图是临床内科最基本的常识之一,并且在心内科病房医生办公室的墙上就挂着心肌梗塞的心电图图解,我父亲2012年10月29日所作的心电图正好符合该图解。所以王某超作为副主任医师并擅长心内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李某作为心内科医学硕士,他们应当能够看懂心电图,应当能够知道我父亲当时已经发生了心肌梗塞。事情发生后郭某就医疗过程询问王某超时,王某超承认是为了医院迎接定级验收检查才撵走郭大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WS319--2010《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标准》中,对“ST段抬高急性心肌梗死”作了明确规定,我父亲的症状和心电图完全符合该《诊断标准》中的第6.1强制性条款中的临床表现,该《诊断标准》中第6.2强制性条款还规定:如果症状明显,心电图表现为明确的ST段抬高,即应尽快开始再灌注治疗,而不必等待血清心肌损伤标记物检测结果。
中华医学会发布的《急性心肌梗死诊断和治疗指南》明确规定,对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应立即进行再灌注治疗,在就诊后30分钟内开始溶栓,或90分钟内开始介入治疗。
但是王某超等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赶走了患者,使患者失去了早期再灌注治疗的最佳时机,结果就是患者的心脏病错过治疗时机并恶化,直接导致心功能丧失,心功能Ⅳ级(NYHA分级)和广泛性前壁心肌梗死;在心脏功能出现问题后,出现了脑梗塞。所以,我父亲的两处伤残都是王某超拒绝将病人收治入院导致的,无论是哪一处伤情均构成医疗事故罪。
事情发生后,王某超等人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为了逃避责任,2012年11月5日,他们利用给我父亲做手术的时机,对我们家人进行威胁,胁迫我在他们篡改好的入院记录上签字。在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鉴定专家当场对篡改后的入院记录予以驳斥,并对不符合医学常识的描述进行了排除。我们至今仍然不知道我父亲签字的入院记录(当时我父亲神志清醒,自己签的字),被王某超等人给弄到哪里去了。这份入院记录就是王某超篡改病历的证据。
该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王某超就已经供认不讳并认罪。同时,公安机关调查获取了充分的证据确认其构成犯罪后,才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但县市两级检察院就是坚持不起诉。
在临沂检查机关眼里,怎样才算是“严重不负责任”?怎样才算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中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又算是什么呢?
这让郭大爷的儿子郭某非常后悔,又十分不甘!后悔没听多位亲友“公立医院的医生即使犯罪了也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劝告。作为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对医院和医生连一句不好听的话都没说过, 走合法途径维权难道真的错了?郭某常常扣心自问。
党的二十大已经胜利闭幕!习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乘着二十大的东风,党的好政策再次点燃了郭某替父申诉的信心。目前,郭某代表郭大爷,已将王某超涉嫌医疗事故罪案申诉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媒体也将对本案予以持续关注。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规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引用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20529A08YDX00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