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女董座卖房漏报、拒缴税金530万 法院裁定管收
何姓女董座(条纹衣)逃漏税又拒缴出售房屋应缴纳的特销税共530万,前往台中分署说明又交代不清,台中地院裁定准予管收。(台中分署提供)
〔记者陈建志/台中报导〕台中市何姓女子原担任某开发公司负责人,除故意开立不实统一发票被国税局补税外,又故意漏报及拒缴出售房屋应缴纳的特销税,共被中区国税局要求补税及罚锾新台币530余万元,行政执行署台中分署要求说明却不配合,得知申请拘票准备拘提才勉强说明,但还是不缴,向台中地院声请管收,法官裁定准予管收。
台中分署表示,这名何姓女子担任某开发公司负责人,除2011年至2013年间故意开立不实统一发票被国税局补税外,2013年8月间将公司名下台中市丰原区三丰路不动产出售时,故意漏报及拒缴出售房屋应缴纳的特销税,一共被中区国税局要求补税及罚锾530余万元。
案件移送执行后,台中分署依权责调查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公司出售该笔不动产所得买卖价金,扣除清偿房贷的剩余款,还有250余万元流向不明,依法通知何女到台中分署说明,何女皆拒绝配合,直到得知台中分署已向法院声请拘票,准备拘提她,才勉强到场报告。
不过经行政执行官多次询问并要求何女提出剩余款250余万元流向,她说法前后反复,一下子说拿去投资第三人公司,又改口放款给第三人,因拒绝交代实际流向,台中分署向台中地院声请管收何女。
台中地院法官认为,公司订定销售契约出售房屋时,即须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何女从事仲介不动产为业,对于买卖不动产应缴纳的税赋相当熟悉。但何女竟将不动产买卖剩余款借予第三人而不依法缴纳税捐,且对于调查事项无法提出事证证明剩余款流向,认定对于应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有隐匿处分的情况,同意准予管收。
台中分署表示,管收制度是为了督促恶意欠款而拒不缴纳义务人自动履行的手段,呼吁对于滞纳的税捐、费用或罚锾等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依规定申报缴纳,勿心存侥幸,以免遭受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的强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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