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客公寓大门外装监视器防盗 法官判拆理由曝
曹姓男租屋客在房门外天花板安装监视器挨告,台南地院以不符民法规定,判须拆掉监视器。(示意图,记者王俊忠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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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台南市曹姓男房客,在房间大门上方天花板安装监视器防盗,邻户陈姓女屋主指曹男在公共空间装监视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提告要求拆掉并赔装监视器的不当得利。台南地院查指该公寓有58户,曹仅拿出另3户同意书、未依民法取得多数共有人同意,判须拆掉监视器,同时赔200元给陈女。
陈女主张,她与曹男是该栋公寓5楼的住户邻居,曹男是租屋的房客,曹男未经公寓其他共有人同意、在其租屋大门上方天花板安装1个监视器,妨害各住户管理共有物,该公寓已有安全设施,曹男不一定要装监视器,所以应拆掉监视器。此外,曹男从2021年8月底装监视器,到2024年6月下旬的不当得利,以1年1万元计算,3年要赔她3万元。
曹男则说,其租屋大门两侧与上方都贴有几张斑驳春联、上方墙面有数条电线,其他共有人未干涉、反对,可认公寓共有人有默示分管契约;且他有请同楼层住户签同意书。陈女不满他装监视器,近年相继以毁损、窃盗方式破坏他的监视器,发生许多纷争,对他精神有莫大压力,要求驳回陈女之诉。
对于双方纷争,南院法官引用民法与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指,曹男监视器装在房门上方天花板,此位置是公寓的共用部分,性质上是对共用部分的管理使用行为,应依民法820条第1项,取得多数共有人同意,才能安装。
法官说,该栋公寓有58户,曹男只拿出同楼层另3位住户出具的同意书,显然不符合民法820条第1项规定,曹男自行在门前天花板安装监视器,难认合法妥适,并妨害其他共有人就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曹男须把监视器拆掉。
至于陈女的求偿,法官表示,曹男所说安装监视器约近两年时间,其装设目的是为防盗,此防盗的利益难以证明其数额,审酌曹安装的时间长短、又位在天花板,使用的范围甚小,及陈女是共有人受损情形,判曹应付200元给陈女即可,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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