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石育恩涉协助诈团洗钱 法评会送职务法庭建议撤职
桥头地院法官石育恩(停职中)。(资料照,记者王定传摄)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桥头地院法官石育恩(停职中)涉协助诈团律师郑鸿威藏放赃款,触犯洗钱罪被台北地检署起诉,法院审理中,桥头地院将石育恩送交法官评鉴委员会评鉴,法评会认为,石育恩因收受高额现金,协助郑将赃款藏于法官办公室,还利用法官职权查询他人个资,违反法官伦理,严重伤害司法信誉,将石育恩移送职务法庭,建议撤职。
北检起诉指称,桥头地院法官石育恩明知大学同窗好友、律师郑鸿威勾结诈骗集团泄密,竟邀约买房,并协助藏放330万元赃款在其法官办公室内;石育恩另受郑鸿威指示,转交10万元给其他律师。
由于石育恩是现职法官,全案爆发后震惊社会,司法院今年五月已将石停职至今。桥头地院亦将石移送法评会进行个案评鉴。
法评会调查发现,石育恩使用法官职务才有权操作的资讯系统,接连查询并非他承办案件的前案资料,任意搜集他人个资,侵害当事人隐私权及妨害侦查秘密。
石育恩又因为和郑鸿威律师间的私谊,竟收受高额现金,将赃款藏放在其法官办公室内,已构成与律师有不当财物往来情事,戕害人民对法官之观感,严重损害司法信誉,违反法官伦理规范第5条及第22条规定,且情节重大。
法评会认为,石育因已违反法官法第30条「职务上之义务、言行不检」规定,及违反法官伦理规范等情事,且均情节重大,使一般人怀疑其执行司法职务的公正性,减损法官廉洁、正直形象及职位尊严,严重损害司法形象,应予严惩,因此报请司法院移送职务法庭审理,并建议撤职。
依据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法官的惩戒处分,从重至轻依序为:一、免职,并不得再担任公务员;二、撤职,并于一定期间停止任用,其期间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三、免除法官职务,转任法官以外职务;四、剥夺退休金及退养金,或剥夺退养金;五、减少退休金及退养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廿;六、罚款:数额为现职法官月俸给总额,或任职时最后月俸给总额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七、申诫。
原文地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35002(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