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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卧龙王村乡政府为本单位醉驾工作人员找借口、求情 ,求从轻

时间:2021-05-31 14:25 来源:未知 作者:茉莉 阅读:

2021年,是“醉驾入刑”实施的第十个年头。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就会被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但仍有人心存侥幸去触碰法律的底线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5月2日晚,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政府工作人员杨志刚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2021年5月7日,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政府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原文如下:

关于我单位工作人员杨志刚(身份证4113031974****)于2021年5月2日晚醉酒驾驶机动车一事,作如下说明:

2021年5月2日晚,乡政府突然接到渔池屯村干部消息,称该村一老人去世后欲土葬(之前家属同意火葬),因目前殡葬改革任务重,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处理,后续可能引发干群矛盾,产生不稳定因素,乡分管殡葬工作的黄阿枝同志随即电话联系平时住在乡政府宿舍的杨志刚,通知他开车去接住在附近的秦光照同志,一起去现场处理该突发事件,因任务紧急,杨志刚同志未考虑到中午饮酒的事实,认为路途较近,晚上车辆行人稀少,思想麻痹大意,开车上路,在去接同事的路上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加精部门查获。2021年5月2日是法定休息日,杨志刚同志也未被安排值班,其中午饮酒的行为并未违反工作纪律和党的各项规定。杨志刚同志在单位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在5月2晚因情况紧急,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事情发生后,杨志刚同志积极配合办案民警的工作,如实陈述,态度良好,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杨志刚同志的行为虽法无可恕,但情有可原,因此,恳请相关办案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从轻处罚。

落款为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2021年5月7日。并加盖有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公章。原文如下图。

 

 

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据了解,杨志刚醉驾被拘三天取保候审后仍正常在岗工作,针对《情况说明》2021年5月28日致电王村乡政府办公室,接电话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说对此不知情,她落实以下情况,让周一再打电话,然而5月31日上午,再次致电乡政府办公室时,接电话的男性工作人员说他不知道此事,不知道周五谁值班,值班的不在就立马挂断电话,再打则一直无人接听。

虽然杨志刚在5月2日的休息时间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公职人员理应以身作则,不应麻痹大意地认为晚上路上车辆和行人稀少就醉酒上路。情况紧急也不应该成为乡政府恳请相关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杨志刚从轻处罚的理由!王村乡政府为本单位醉驾违法的工作人员找借口、求情,力求从轻处罚是想僭越法律吗?

 

 

 

(责任编辑: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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