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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涡阳宁征山案引关注

时间:2022-06-10 15:15 来源:中视财经 作者:水中花 阅读:

  2019年10月1日,家住安徽省亳州市陈大镇某自然村的宁征山,接到其父宁怀光的电话,称隔壁于黑楼村的村民,在其家门口用挖掘机挖家旁边已经填了部分物料的排水沟,阻碍其家里填沟建房。

  于黑楼村民认为该沟归自己村所有,而宁征山家则认为,该沟历来归两村共有,而且此前自家填沟时,对面村也未提出异议,并且涡阳县陈大镇郑庄户村村委会后期出具过一份证明,称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图显示,宁庄自然村村民宁某光西大门以外的地、路、沟、树都属于宁庄中、西两组所有。

  面对突如其来的状况,宁征山驾车驶向家中,途中接到父亲电话,得知妻子倒地,心急如焚。

  之后,宁征山驾车驶向人群,结果导致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同时致5人轻伤,4人轻微伤,四辆电瓶车及一辆自行车损毁。为此,安徽省亳州相关部门对其提起指控。

  2020年8月28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宁征山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此,被告人宁征山及辩护人认为一审量刑畸重,自己在事发后主动报警,并在案发地等候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达到现场后又主动投案,存在自首情节。被告人认为,案发是因为对方先实施了殴打自己妻子、毁坏他人财物等行为存在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图片说明:宁征山家属接受媒体采访)

  一审法院认为宁征山因施工不成,主要为了泄愤报复,对此被告人也持有异议。另外,于爱国在被撞伤后送医后身亡。被告人认为医院在救治于爱国时,只采取输血措施,未采取抢救规范中破腹探查寻找出血点的抢救措施,客观上不能排除多因一果的合理怀疑,也无法确定宁征山的行为与于爱国的结果有因果关系。

  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宁征山有自首的从轻、减轻情节外,其行为还符合政策从宽的条件,不属于从严政策要求的范围。

  据被告人家属称,个别领导为了不让他们继续上访,给其家庭办了三份低保,而三人条件均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条件。

  对此,被告人提起上诉。2021年4月1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征山案二审判决后,被告人之父宁怀光选择上访,并公布了该案的更多材料,同时提出几大疑点问题,具体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发生在安徽涡阳县的交通事故,原地方法院均采纳了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词,未采纳被告人一方的证人证词。

  被告人认为,被害人一方有错在先是案发的导火索,却未负任何法律责任。整个案件中,被告人宁征山因家人和合法财产长期受到于黑楼村人的侵害,案发后,有人却改写宁征山的口供。

  2019年10月1日,宁怀光家里财物被人毁坏,家里被百十号人围攻,儿媳妇马玲被打倒在地,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求助110,接着宁怀光又给儿子宁征山打电话,听说家里财物被毁坏、妻子被人打伤,宁征山为保护家人的人身安全,开车赶到现场,因心情激愤,车子撞到路边沙子堆上,并踩刹车按喇叭,因失控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二、宁征山被被害人一方殴打全身是伤,后主动投案,且系初犯;

  三、被告人一方认为,判决书上于保贤的证词造假,说其孙子于猛猛被宁征山撞的智力痴呆,事实其孙子于猛猛患有先天性痴呆症,有民政部门办的残疾证为据。另外,被告人一方发现,判决书中宁怀岭的证词被篡改,事实与本人讲的不符;

  案发当场,宁征山属于自首,相关部门按交通事故处理,并对伤者家属给予相关经济补偿,宁征山却被以危害公众安全罪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相关部门为宁征山家属办理低保证明。)

  纵观案件,专家注意到二审法院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受害方是否存在过错,宁征山是否受到强烈刺激的激情行为,以及是否有自首环节等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水沟没有明确权属的情况下,并没有证据证明于黑楼村的挖沟行为侵犯宁征山家庭的合法权益,造成本案严重后果是因为宁征山为泄愤报复,被害方并不存在过错。

  此外,对于宁征山系受到强烈刺激激情行为,法院认为,宁征山从其父亲处得知黑楼村村民与其家人发生冲突后,情感受到刺激,本应该寻求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其为了泄愤产生报复于黑楼村村民的想法,后致人伤亡,不属于缺乏思考时间、瞬间爆发的激情行为。

  对于宁征山的主动投案,是否具有自首环节,法院认为,案发时宁征山是故意驾车撞向人群还是因为驾车操作不当撞到他人,涉及宁征山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罪过等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属于其应当供述的主要事实。

  但是宁征山在案发现场投案时称其因刹车失灵、驾车操作不当撞到他人;相关部门已经掌握了宁征山故意驾车撞向人群的证据后对宁征山第一次讯问时,宁征山对此节事情仍没有如实供述;后宁征山虽如是供述过此节事实,但一审庭审时又翻供,因此,不能认定宁征山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说明:CCTV《今日说法》特邀嘉宾张荆教授做客《说法会客厅》点评此案。)

  对此,著名法学专家、CCTV《今日说法》特邀嘉宾张荆教授剖析此案时提出了几点意见。张荆教授表示,首先建议此案的判决能够参考相关判例。在判例法国家,判例是以前法官的判决先例,适用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叫“遵循先例原则”。我国虽然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但也非常重视判例在审判中价值,最高人民法院设有“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各种判例供各级法院参考。

  这起案件与2020苏刑终55号的判例很相似,《苏刑终55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007年9月,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在第45条中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张荆教授表示,宁征山案件明显具有《决定》中强调的邻里纠纷、邻村纠纷,被害方有一定过错,加害方真诚悔罪,愿意积极赔偿等要素。而且,最近国家新闻办公室发表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白皮书》中再次强调:“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根据国际上废止死刑的发展趋势,国家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大背景,以及案件要素与国家死刑刑事政策规定要素的吻合,建议“刀下留人”。同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中心专家智库委员、客座教授李笑天、著名评论员、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战略品牌顾问金仲兵等在了解了宁征山死刑案的案情后,也一致认为量刑畸重。

(责任编辑:水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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