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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采育 一纸《停止施工通知书》 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2-10-24 17:37 来源:产新网 作者:水中花 阅读:
       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臧先生因生意需要,从董先生处借款二十万元钱,臧先生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宁家湾路的一处房产抵给了董先生,2011年1月11日臧先生的母亲、姐姐及臧先生本人与董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有双方的朋友在签订合同现场见证。见证人称,臧先生的姐姐臧女士当时明确表示:“我已经出嫁了,卖这个房子我没啥权利了”。买卖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的第二天,即2011年1月12日,董先生将20万元借款也是购房款存入臧女士的工商银行账户。
       2021年,董先生对从臧家手里买来的房屋进行改造,早已经远嫁到外地的臧女士出面阻止,不让董先生施工,没办法,董先生将其告到法院,臧女士竟然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她母亲、弟弟及其本人与董先生于2011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大兴区法院裁定驳回反诉。败诉的臧女士仍不罢休,多次去报案,工作人员阻止董先生的正常施工。更令人气愤的是臧女士竟在10月10日晚上七时许,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雇佣推土机,将董先生家的主屋山墙推倒,造成董先生财产损失达二万元以上。对此行为董先生去报案,请求依法查处臧女士公然故意损毁公民财物的行为,相关部门于10月11日向董先生出具了被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的《受案回执》。

图解:大兴区采育镇政府村镇规划科出具的空白《停止施工通知书》
 
       尽管这样,董先生对自有房屋的改造仍然有阻拦者——大兴区采育镇村镇规划科。工作人员一直在干扰着董先生对自有房屋的改造,几次替臧女士出面到董先生的自有房屋改造现场制止施工。就在臧女士雇佣推土机,将董先生家的房屋主屋山墙推倒,董先生找来施工人员重建的时候,大兴区采育镇村镇规划科的汪姓工作人员神奇的出现在施工现场制止施工,并向董先生“下达了”一纸盖有“大兴区采育镇村镇规划科”印章且是空白的《停止施工通知书》,要求董先生在通知书上签字。
       望着自家的残垣断壁,董先生不无气愤的感慷道:“这不是欺负人么!朗朗乾坤,法治社会,把我家的房屋主山墙推倒,造成损失达二万元以上,我修建还不行,还帮她说话,阻拦我施工,这还有老百姓的活路么!”
       对于本案相关问题及大兴区采育镇村镇规划科下达空白的《停止施工通知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观发指出,第一、本案中2011年1月11日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该房屋权属已经转让给董先生,臧女士对于该房屋已无权属,由于诉讼时效已过,因此臧女士没有权利反诉董先生,更无权举报董先生,相关部门阻拦董先生施工是错误的。第二、臧女士曾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她们与董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大兴区法院裁定驳回反诉,这样情况下,董先生就是诉争房屋的合法买受人,他对于房屋的处分与臧女士没有关系,臧女士无权干涉,干涉了就是违法。臧女士用推土机将诉争房屋的主屋山墙推倒,造成2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况且,臧女士的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发生在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的北京城,这样的行为极其危险,是标准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给予董先生经济补偿。第三、董先生对诉争房屋的权属是排他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他对于房屋的改造、重建,只要符合村集体规划要求,大兴区采育镇村镇规划科无权阻止干涉,更何况,该科下达给董先生的《停止施工通知书》竟然是没有载明送达主体,没有“京大采停字号”的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认定房屋是违建,就让董先生签字,这样执法,太过随意,不具备合法性,很容易让人们感觉大兴区采育镇村镇规划科是来闹着玩的,有让人们觉得大兴区采育镇村镇规划科的到来是受人之托,不管怎样,反正大兴区采育镇村镇规划科这样行为极其不正常。

(责任编辑:水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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