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鄂尔多斯百位购房业主吁请维护百姓合法权益
时间:2022-11-01 14:08 来源:法制聚焦 作者:水中花 阅读:次
买房对于一个家庭来讲可以说是一件大事。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方圆一厦,不少业主几乎是投入了一生辛辛苦苦挣来的积蓄,才获得了一个安身的地方,可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购买了多年的房子如今竟莫名其妙的被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法院查封了。
2011年中旬,鄂尔多斯市的多名业主陆续购买了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由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强公司)承建的《方圆一厦》项目25层、29层、6层房屋,2019年底,广大业主对所购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在此期间,业主们多次和开发商建强公司协商办理网签手续,却迟迟没有进展,至今无果。
经业主多方查询,才得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广法民初字第1号、2号、3号民事调解书,并查封了业主早已购买并入住或出租使用的房产。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公司)参与建设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工程。建强公司和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年12月6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总欠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2847295.00元,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把这份协议为了避免四川省高院管辖权问题拆成三份,分别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刘建强进行调解,于2011年12月13日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三份民事调解书,分别是: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广法民初字第1号,2012广法民初字第2号,2012广法民初字第3号,当日四川星星集团公司在无提供任何担保物的情况下,罗某某、成某某、黄某又给出具了2012广法民保字第1号、2012广法民保字第2号、2012广法民保字第3号保全裁定书。罗某某、成某某、黄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给四川星星公司出具保全裁定书。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本案收到民事诉状和立案的时间均是2011年12月12日,成某某、罗某某、黄某却在非星星公司合法代理人黄荣的带领下,在还没有立案的2011年12月6日,不远千里来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办理此案,未立案先审案。
黄荣不是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没有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员工证明、工资流水、社保证明的任何证明,却作为四川星星公司的代理人,带领黄某、成某某、罗某某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公司董事长刘建强办公室,和刘建强签订《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是建强公司《方圆一厦》项目欠四川星星工程款1.24亿元。
更为荒唐的是,黄某当时即不是法官,也不是工作人员,其不远千里亲自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调节。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广法民初字第1号、2号、3号民事调解书中却没有黄某的名字,而是出现了刘建强从没有见过的蒋有富。背后问题重重,究竟有何隐情,其用意不言自明。
方圆一厦项目房业主多次联名举报,至今没有结果。
2021年8月27日广安市相关部门出具的(2021)42号通知书;(2021)43号通知书;(2021)44号通知书。广安相关部门已经查明广安市中级法院出具2012广法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三位法官:成某某、罗某、黄某在办理该案中有严重违纪违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而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提起再审程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方圆一厦广大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内蒙古东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31日做出的《方圆一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总造价2.58亿元,可是《方圆一厦》项目财务提供的帐务显示,实际已经支付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33951199元,欠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4048801元,以上事实证明,建强公司共欠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048801元。
建强公司伙同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恶意串通,在建强公司和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未向法院递交任何关于双方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证据,成某某、罗某某、黄某也未依法查清,实际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造价的情况下,出具了三份民事调解书,以上事实证明,建强公司和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恶意串通,虚构了工程欠款,进行虚假诉讼,把不合理、不合法的《和解协议》通过法院诉讼进行合法化。罗某某、成某某、黄某没有依法查明事实真相,由此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切身利益。
再者,因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具有对世的效力,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不能仅仅以对方没有异议或认可为标准,而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而本案四川星星公司与建强房地产公司签订《方圆一厦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明确写明:工程结算的支付需要有全套竣工结算材料(含工程计算书),结算总额以最终审计金额为准。但是,成某某,罗某某,黄某却未要求四川星星公司和建强地产公司提交任何类似于工程结算书,审计资料等能证明实际施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证据。完全以建强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的数额作为调解书的数额依据。1.2.3号民事案件调解认定的工程总造价为3.49亿,可工程在2020年12月31日才审计完成。最终审计认定的竣工结算价为2.58亿,实际欠四川星星公司工程款24048801元。由此可以看出1.2.3号民事案件虚假认定近1个亿的工程款。按法律规定,在建工程应该以据实结算为准。
令人不解的是,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内蒙古施工所产生的纠纷案件,不论金额大小都是由成某某办理的,如(2020)川16民终1538号民事判决书。是巧合还是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我们不得而知。
方圆一厦项目的绝大部分房屋已经销售给普通百姓,如今却被星星公司通过提起虚假讼诉,利用虚假民事调解书,去执行已经销售给广大购房者的房产。严重侵害了一批百姓的合法权益。
作为老百姓,无奈之下,他们多次向四川省相关部门反映,并提供法律依据、法律条款,然而至今无果。
究竟是什么力量,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受害业主困顿至今,他们翘盼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维护。(李政)
2011年中旬,鄂尔多斯市的多名业主陆续购买了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由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强公司)承建的《方圆一厦》项目25层、29层、6层房屋,2019年底,广大业主对所购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在此期间,业主们多次和开发商建强公司协商办理网签手续,却迟迟没有进展,至今无果。
经业主多方查询,才得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广法民初字第1号、2号、3号民事调解书,并查封了业主早已购买并入住或出租使用的房产。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公司)参与建设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工程。建强公司和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年12月6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总欠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2847295.00元,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把这份协议为了避免四川省高院管辖权问题拆成三份,分别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刘建强进行调解,于2011年12月13日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三份民事调解书,分别是: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广法民初字第1号,2012广法民初字第2号,2012广法民初字第3号,当日四川星星集团公司在无提供任何担保物的情况下,罗某某、成某某、黄某又给出具了2012广法民保字第1号、2012广法民保字第2号、2012广法民保字第3号保全裁定书。罗某某、成某某、黄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给四川星星公司出具保全裁定书。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本案收到民事诉状和立案的时间均是2011年12月12日,成某某、罗某某、黄某却在非星星公司合法代理人黄荣的带领下,在还没有立案的2011年12月6日,不远千里来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办理此案,未立案先审案。
黄荣不是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没有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员工证明、工资流水、社保证明的任何证明,却作为四川星星公司的代理人,带领黄某、成某某、罗某某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公司董事长刘建强办公室,和刘建强签订《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是建强公司《方圆一厦》项目欠四川星星工程款1.24亿元。
更为荒唐的是,黄某当时即不是法官,也不是工作人员,其不远千里亲自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调节。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广法民初字第1号、2号、3号民事调解书中却没有黄某的名字,而是出现了刘建强从没有见过的蒋有富。背后问题重重,究竟有何隐情,其用意不言自明。
方圆一厦项目房业主多次联名举报,至今没有结果。
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方圆一厦
2021年8月27日广安市相关部门出具的(2021)42号通知书;(2021)43号通知书;(2021)44号通知书。广安相关部门已经查明广安市中级法院出具2012广法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三位法官:成某某、罗某、黄某在办理该案中有严重违纪违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而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提起再审程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方圆一厦广大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内蒙古东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31日做出的《方圆一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总造价2.58亿元,可是《方圆一厦》项目财务提供的帐务显示,实际已经支付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33951199元,欠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4048801元,以上事实证明,建强公司共欠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048801元。
建强公司伙同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恶意串通,在建强公司和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未向法院递交任何关于双方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证据,成某某、罗某某、黄某也未依法查清,实际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造价的情况下,出具了三份民事调解书,以上事实证明,建强公司和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恶意串通,虚构了工程欠款,进行虚假诉讼,把不合理、不合法的《和解协议》通过法院诉讼进行合法化。罗某某、成某某、黄某没有依法查明事实真相,由此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切身利益。
再者,因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具有对世的效力,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不能仅仅以对方没有异议或认可为标准,而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而本案四川星星公司与建强房地产公司签订《方圆一厦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明确写明:工程结算的支付需要有全套竣工结算材料(含工程计算书),结算总额以最终审计金额为准。但是,成某某,罗某某,黄某却未要求四川星星公司和建强地产公司提交任何类似于工程结算书,审计资料等能证明实际施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证据。完全以建强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的数额作为调解书的数额依据。1.2.3号民事案件调解认定的工程总造价为3.49亿,可工程在2020年12月31日才审计完成。最终审计认定的竣工结算价为2.58亿,实际欠四川星星公司工程款24048801元。由此可以看出1.2.3号民事案件虚假认定近1个亿的工程款。按法律规定,在建工程应该以据实结算为准。
令人不解的是,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内蒙古施工所产生的纠纷案件,不论金额大小都是由成某某办理的,如(2020)川16民终1538号民事判决书。是巧合还是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我们不得而知。
方圆一厦项目的绝大部分房屋已经销售给普通百姓,如今却被星星公司通过提起虚假讼诉,利用虚假民事调解书,去执行已经销售给广大购房者的房产。严重侵害了一批百姓的合法权益。
作为老百姓,无奈之下,他们多次向四川省相关部门反映,并提供法律依据、法律条款,然而至今无果。
究竟是什么力量,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受害业主困顿至今,他们翘盼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维护。(李政)
(责任编辑:水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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