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 备受套路贷煎熬的林女士
时间:2022-11-21 14:03 来源:法制聚焦 作者:水中花 阅读:次
林女士是土生土长的泉州人,经营着工艺品加工生意。由于资金上的原因,2016年林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专门放贷的曾祖兴,于是林女士从曾祖兴处借得了款项110万元,让林女士,她这样的借贷却陷入了曾祖兴精心设计的套路贷圈套,令她为此倾家荡产苦不堪言。
林女士的代理律师说,通过以下种种迹象和证据充分说明曾祖兴对林女士实施的就是套路贷行为。
一、259万元是曾祖兴应该给付林女士的,但是在2016年8月20日曾祖兴却从应该付给林女士的250万元中,拿出140万元付给了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而林女士与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没有任何经济来往甚至都不认识,付给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四人款项就是曾祖兴设计好的套路。
二、这些款项中就有黄克聪的钱,在庭审时已经调查清楚有19万元是黄克聪付给曾祖兴(有银行转账凭证),曾祖兴又借给林女士,林女士还给黄克聪,转了一个圈,很明显黄克聪与曾祖兴在以套路贷的形式骗林女士。
三、本案中,林女士在2016年8月20日的《厂房租赁合同》和《收据》上签字盖章,但是当时林女士并不知曾祖兴付给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这四个人款项的具体数额和构成,这些款是怎么回事林女士当时不知道,因为当时林女士签字盖章时,黄克聪已经把《厂房租赁合同》和《收据》填好,就等着林女士签字盖章,所以林女士并不知付给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这四个人款项的具体数额和构成。
四、林女士之所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16年8月20日的《厂房租赁合同》和《收据》上签字盖章,是因为曾祖兴设计好的套路贷中有黄克聪的亲自参与,有黄克聪参与林女士就不敢不签字盖章,因为黄克聪在泉州市恶名远扬,当时黄克聪恐吓林女士,林女士真的害怕黄克聪加害她,后来黄克聪被打击,泉州市法院判处黄克聪有期徒刑20年。
林女士称,曾祖兴、黄克聪他们用套路贷把我坑了,然后曾祖兴又是恶人先告状,通过虚假诉讼把我告到法院,法院在本案审理时也没有审清楚我付给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这四个人款项中,哪些是本金哪些是利息,原审法院的遗漏了,后来我发现付给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这四个人款项中存在大量法律不予支持的利息,不应该付给付给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这四个人,但是原审根本没有审理这一项,没有扣除利息,从而错误的支持了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这四个人的非法利益。庭审时,金天使公司、日月星公司、黄鹤都纷纷表示同意我的诉讼意见,并不是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判决如此表述不尊重事实。
林女士认为,判决生效后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也存在各种问题:
第一,法院查封的土地不是林女士所有,该两宗土地属于泉州市金天使工艺品有限公司、南安市日月星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不能被查封。
第二,本案诉讼款项都是林女士接收,并使用与另外两位被执行人没有关系,虽然另外两位被执行人在收据上盖章但是并没有收到款项,另外两位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明显不公平。
第三,被查封两宗土地属于泉州市金天使工艺品有限公司、南安市日月星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本案执行标的为1879805元,而该两宗土地面积24亩,价值500余万元,远远超过涉案标的,法院查封违反法律规定必须依法解除。
林女士真的很委屈,被套路贷还得倾家荡产,到了法律审理,她也没有感受到公平公正,现如今女士债台高筑生意难以为继。
针对本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张观发指出,本案曾祖兴、黄克聪涉嫌通过套路贷实施诈骗,套路贷诈骗的特点是1、以民间借贷掩盖欺诈假象;2、用虚假材料订立贷款合同;3、违规设置多项违约门槛,为日后套路提供借口;4、以帮助排忧解难假象行恶意累加贷款之实;5、软硬兼施以各种套路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首先,套路贷大多以民间借贷公司的身份出现,不论是在线上还是在线下,基本上都会有相应的公司名称和地点,合法存在的外衣就是小贷或者担保公司等等,但从其行为方式看,大多通过欺诈等方式得到借款人信任,并最终获得高额利润。
其次,借款对象一般都是有借贷历史,曾经因逾期等原因在征信上出了问题,而又急需一笔资金摆脱困境的人。这样的借款人,往往不会计较利息的高低,甚至不去查看借贷合同中的内容,即刻拿到贷款成为他们的首要需求。再次,如果认为借款人仍然还有压榨的空间,在借款人真实违约而无力偿还的时候,不断变换贷款方式或者贷款机构,让借款人的债台越筑越高,最终陷入无法自拔的困境。最后,使用软硬兼施的催收手段,让借款人在生活和工作中时刻处于提心吊胆的状态,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筹措资金。
林女士的代理律师说,通过以下种种迹象和证据充分说明曾祖兴对林女士实施的就是套路贷行为。
一、259万元是曾祖兴应该给付林女士的,但是在2016年8月20日曾祖兴却从应该付给林女士的250万元中,拿出140万元付给了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而林女士与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没有任何经济来往甚至都不认识,付给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四人款项就是曾祖兴设计好的套路。
二、这些款项中就有黄克聪的钱,在庭审时已经调查清楚有19万元是黄克聪付给曾祖兴(有银行转账凭证),曾祖兴又借给林女士,林女士还给黄克聪,转了一个圈,很明显黄克聪与曾祖兴在以套路贷的形式骗林女士。
三、本案中,林女士在2016年8月20日的《厂房租赁合同》和《收据》上签字盖章,但是当时林女士并不知曾祖兴付给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这四个人款项的具体数额和构成,这些款是怎么回事林女士当时不知道,因为当时林女士签字盖章时,黄克聪已经把《厂房租赁合同》和《收据》填好,就等着林女士签字盖章,所以林女士并不知付给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这四个人款项的具体数额和构成。
四、林女士之所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16年8月20日的《厂房租赁合同》和《收据》上签字盖章,是因为曾祖兴设计好的套路贷中有黄克聪的亲自参与,有黄克聪参与林女士就不敢不签字盖章,因为黄克聪在泉州市恶名远扬,当时黄克聪恐吓林女士,林女士真的害怕黄克聪加害她,后来黄克聪被打击,泉州市法院判处黄克聪有期徒刑20年。
林女士称,曾祖兴、黄克聪他们用套路贷把我坑了,然后曾祖兴又是恶人先告状,通过虚假诉讼把我告到法院,法院在本案审理时也没有审清楚我付给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这四个人款项中,哪些是本金哪些是利息,原审法院的遗漏了,后来我发现付给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这四个人款项中存在大量法律不予支持的利息,不应该付给付给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这四个人,但是原审根本没有审理这一项,没有扣除利息,从而错误的支持了黄克聪、王孙强、魏玉兰、许文聪这四个人的非法利益。庭审时,金天使公司、日月星公司、黄鹤都纷纷表示同意我的诉讼意见,并不是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判决如此表述不尊重事实。
林女士认为,判决生效后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也存在各种问题:
第一,法院查封的土地不是林女士所有,该两宗土地属于泉州市金天使工艺品有限公司、南安市日月星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不能被查封。
第二,本案诉讼款项都是林女士接收,并使用与另外两位被执行人没有关系,虽然另外两位被执行人在收据上盖章但是并没有收到款项,另外两位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明显不公平。
第三,被查封两宗土地属于泉州市金天使工艺品有限公司、南安市日月星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本案执行标的为1879805元,而该两宗土地面积24亩,价值500余万元,远远超过涉案标的,法院查封违反法律规定必须依法解除。
林女士真的很委屈,被套路贷还得倾家荡产,到了法律审理,她也没有感受到公平公正,现如今女士债台高筑生意难以为继。
针对本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张观发指出,本案曾祖兴、黄克聪涉嫌通过套路贷实施诈骗,套路贷诈骗的特点是1、以民间借贷掩盖欺诈假象;2、用虚假材料订立贷款合同;3、违规设置多项违约门槛,为日后套路提供借口;4、以帮助排忧解难假象行恶意累加贷款之实;5、软硬兼施以各种套路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首先,套路贷大多以民间借贷公司的身份出现,不论是在线上还是在线下,基本上都会有相应的公司名称和地点,合法存在的外衣就是小贷或者担保公司等等,但从其行为方式看,大多通过欺诈等方式得到借款人信任,并最终获得高额利润。
其次,借款对象一般都是有借贷历史,曾经因逾期等原因在征信上出了问题,而又急需一笔资金摆脱困境的人。这样的借款人,往往不会计较利息的高低,甚至不去查看借贷合同中的内容,即刻拿到贷款成为他们的首要需求。再次,如果认为借款人仍然还有压榨的空间,在借款人真实违约而无力偿还的时候,不断变换贷款方式或者贷款机构,让借款人的债台越筑越高,最终陷入无法自拔的困境。最后,使用软硬兼施的催收手段,让借款人在生活和工作中时刻处于提心吊胆的状态,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筹措资金。
(责任编辑:水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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