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 强制拆迁给企业造成近亿元经济损失
时间:2023-01-01 20:10 来源:产新网 作者:水中花 阅读:次
2022年12月12日,黑龙江哈尔滨市发生一起强拆事件:松北国家级新区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情况下将一家正在正常运转的企业强制拆除,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近亿元。
2022年12月12日上午八点左右,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裕丰村棚铺屯的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门前突然来了许多人,据事后了解这些人是相关部门的哦工作人员,他们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情况下将正在运转的企业用电拉下,他们指挥三台钩机将企业围墙、厂房、设备捣毁。
面对突发的拆迁行为,企业负责人高声质问:你们有行政执法决定书吗?你们有强制拆迁手续吗?你们这种行为违法了吧!
面对企业负责人的质问,在现场负责协调强拆的松北区办公室副主任避而不答任何问题,在现场群众的质问下,松北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李明表示:今年1月给你们发了告知书,今天的强拆一切后果我们承担。
12月12日,这场有组织、有计划的拆迁行为给哈尔滨市东部地区唯一的一家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拆迁现场一片狼藉,没有处理的死亡动物尸体到处都是,一些焚烧设备被强行拉走不知去向,直接导致省市畜牧局指定合法企业停工、停产,给当地环境生态保护带来巨大隐患。
据了解,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成立于2012年,是松北区政府和哈尔滨市畜牧局扶持支持的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企业用地在2009年1月取得了经松北区农林、规划、环保、土地相关部门的审批,企业是设施农用地从事养殖和畜禽无害化处理等。
2018年,哈尔滨市畜牧局经过严格审核专门下文,明确将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纳入了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布局,该企业负责松北区行政管辖区(含呼兰区托管的七个街道办事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工作。
据企业负责人介绍,这次松北区组织的拆迁行为源于企业用地,关于企业用地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人民法院已经有生效的判决一直没有执行。
据了解,该企业十年前申请注册成立时有关部门依据的是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2010】155号)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带用地。
2017年以来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力度,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曾先后两次对孙金芳(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土地承包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孙金芳因对土地使用性质存有异议拒绝行政处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申请松北区法院强制执行,松北区法院两次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法为由做出了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法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孙金芳的合法权益,显示了法律的神圣权威。
2022年年初,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突然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自然资源局一份没有标注时间(月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写道:经调查核实,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从事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生产经营活动,在建设和扩建过程中并未经过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厅)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厅)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松北区执法总队第五大队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接到告知书第二天按照要求即向松北区执法总队第五大队提交了陈述、申辩文字材料。
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在陈述、申辩文字材料中再次表面态度:企业从申请注册成立到现在每年承担近百万死亡动物尸体消杀、火化焚烧,是有历史背景和法律支持的,企业用地也是在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核、审查下通过的,现在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发生变化不能不顾及历史原因和当时的企业背景,对于有关部门粗暴、单一、强硬的管理方法他们持保留态度,企业希望松北区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上级国土、畜牧、农业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研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022年1月29日,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法人代表李庆霞突然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自然自然局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告诉李庆霞所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并告之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请向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提出。
李庆霞不解:他们企业按照哈尔滨市松北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提交了陈述、申辩文字材料,什么时候变成了信访事项?他们是依法依规按照相关要求提出质疑,与信访事项无关更与法院没有任何关联。
此间,2022年1月19日,鑫泰养殖场突然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公告》,该《公告》内容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本着"农地农用、农地姓农"的原则,按照国家对土地资源保护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现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松北区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违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限期你单位(个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松北区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拆除,并由你单位(个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对拒不执行且违法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对阻挠依法拆除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区这份公告提出质疑:一是没有确立非法占地违法违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内容,二是直接剥夺了企业自身法律救济渠道。
对于这份盖有松北区公章的公告法律界人士提出了批评,松北区这份公告含糊其辞、混淆事实、行为固执、以偏概全,缺乏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更缺乏实际操作性。
据了解,2022年2月至11月之间,松北区有关部门曾几次找到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自行拆除,企业坚持认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他们希望依法依规处理此事,不要逾越法律更不要知法犯法。
2022年12月5日,松北区与企业负责人再次协商如何处理此事,企业负责人再次表明态度,法治社会、依法依规。
2022年12月12日,哈尔滨市松北区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情况下违法将正在生产运转的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拉断电闸,将企业围墙和部分设备拆除拉走,企业被夷为平地。
企业负责人表示,政府违法拆除时没有清点企业设施,拆除时只把大型设备保留其他物件一起给拆了当建筑垃圾拉走,企业动物疫情焚烧炉整套设备直接用钩机给平了,直接给企业造成建筑损失约1500万,设备损失约3200万,运营损失约2700万,成品及赔偿损失约500万,合计7900万。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负责人表示: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收到松北区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处罚决定书让企业一头雾水,他们不知道企业违法、违规在哪里?他们不知道如何行使救济渠道。
企业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情况没有任何部门做出答复,至此强拆事件发生。
据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政府实施强制拆除需要遵纪守法,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该走的程序必须走,如果忽略司法程序一意孤行实施强制拆除就是程序违法,就是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拆迁的,可能涉及到的犯罪包括渎职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入侵住宅罪等。
2022年12月12日上午八点左右,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裕丰村棚铺屯的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门前突然来了许多人,据事后了解这些人是相关部门的哦工作人员,他们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情况下将正在运转的企业用电拉下,他们指挥三台钩机将企业围墙、厂房、设备捣毁。
面对突发的拆迁行为,企业负责人高声质问:你们有行政执法决定书吗?你们有强制拆迁手续吗?你们这种行为违法了吧!
12月12日,这场有组织、有计划的拆迁行为给哈尔滨市东部地区唯一的一家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拆迁现场一片狼藉,没有处理的死亡动物尸体到处都是,一些焚烧设备被强行拉走不知去向,直接导致省市畜牧局指定合法企业停工、停产,给当地环境生态保护带来巨大隐患。
2018年,哈尔滨市畜牧局经过严格审核专门下文,明确将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纳入了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布局,该企业负责松北区行政管辖区(含呼兰区托管的七个街道办事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工作。
据企业负责人介绍,这次松北区组织的拆迁行为源于企业用地,关于企业用地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人民法院已经有生效的判决一直没有执行。
据了解,该企业十年前申请注册成立时有关部门依据的是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2010】155号)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带用地。
2022年年初,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突然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自然资源局一份没有标注时间(月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写道:经调查核实,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从事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生产经营活动,在建设和扩建过程中并未经过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厅)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厅)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松北区执法总队第五大队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在陈述、申辩文字材料中再次表面态度:企业从申请注册成立到现在每年承担近百万死亡动物尸体消杀、火化焚烧,是有历史背景和法律支持的,企业用地也是在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核、审查下通过的,现在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发生变化不能不顾及历史原因和当时的企业背景,对于有关部门粗暴、单一、强硬的管理方法他们持保留态度,企业希望松北区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上级国土、畜牧、农业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研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022年1月29日,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法人代表李庆霞突然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自然自然局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告诉李庆霞所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并告之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请向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提出。
李庆霞不解:他们企业按照哈尔滨市松北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提交了陈述、申辩文字材料,什么时候变成了信访事项?他们是依法依规按照相关要求提出质疑,与信访事项无关更与法院没有任何关联。
此间,2022年1月19日,鑫泰养殖场突然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公告》,该《公告》内容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本着"农地农用、农地姓农"的原则,按照国家对土地资源保护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现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松北区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违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限期你单位(个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松北区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拆除,并由你单位(个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对拒不执行且违法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对阻挠依法拆除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区这份公告提出质疑:一是没有确立非法占地违法违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内容,二是直接剥夺了企业自身法律救济渠道。
对于这份盖有松北区公章的公告法律界人士提出了批评,松北区这份公告含糊其辞、混淆事实、行为固执、以偏概全,缺乏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更缺乏实际操作性。
据了解,2022年2月至11月之间,松北区有关部门曾几次找到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自行拆除,企业坚持认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他们希望依法依规处理此事,不要逾越法律更不要知法犯法。
2022年12月5日,松北区与企业负责人再次协商如何处理此事,企业负责人再次表明态度,法治社会、依法依规。
2022年12月12日,哈尔滨市松北区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情况下违法将正在生产运转的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拉断电闸,将企业围墙和部分设备拆除拉走,企业被夷为平地。
企业负责人表示,政府违法拆除时没有清点企业设施,拆除时只把大型设备保留其他物件一起给拆了当建筑垃圾拉走,企业动物疫情焚烧炉整套设备直接用钩机给平了,直接给企业造成建筑损失约1500万,设备损失约3200万,运营损失约2700万,成品及赔偿损失约500万,合计7900万。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负责人表示: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收到松北区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处罚决定书让企业一头雾水,他们不知道企业违法、违规在哪里?他们不知道如何行使救济渠道。
企业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情况没有任何部门做出答复,至此强拆事件发生。
据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政府实施强制拆除需要遵纪守法,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该走的程序必须走,如果忽略司法程序一意孤行实施强制拆除就是程序违法,就是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拆迁的,可能涉及到的犯罪包括渎职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入侵住宅罪等。
(责任编辑:水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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