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晴英事件 令推手涉嫌数亿银行贷款案浮出
时间:2023-01-17 19:05 来源:农村日报 作者:水中花 阅读:次
近期,贵州筑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晴英女士,投书新闻单位,讲述自己因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身陷困境。“六年了,我拖着骨癌病躯,奔波鸣冤,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助,但一直未能解决问题。”杨晴英说。她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惩恶扬善,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及法律的尊严。
在这位杨晴英女士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杨晴英
缘由:先挂靠筑茂公司 而后用筑茂公司名义向银行借贷
2014年5月29日,挂靠筑茂公司的贵州周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周刚,伪造筑茂公司印章,冒充筑茂公司相关人员笔迹,与工商银行贵阳市小河支行签订了《国内订单融资协议》,贷出2500万元的债务。合作之初,周刚讲,为了工作方便,要求筑茂公司给他单独在银行开一个一般结算账户,为了周刚工作便利,也就同意了。周刚所有的借贷款项也就全部进入这个一般结算账户。
杨晴英讲,2013年9月,周刚挂靠到筑茂公司。直到事发后,她才知道,2013年11月29日,周刚用筑茂公司的全套假手续贷了第一笔款2500万元。这笔款项2014年4月29日到期。第一笔贷款到期后,周刚还款续贷。于2014年5月29日,又贷了第二笔款项2500万元,而蹊跷的是,周刚两次所用贷款手续完全一样。同样的手续,动辄可以贷出几千万元的贷款,是周刚“神通广大”?还是有里应外合的“内鬼”配合?
2014年12月,在贷款逾期未还的情况下,贵阳市小河支行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筑茂公司清偿欠款,并要求杨晴英及其爱人王家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就这样,一笔数额巨大,而杨晴英分文未见的金融借贷,彻底改变了她的人生轨迹。一位六十多岁的妇人,拖着羸弱的病躯,为自己正名(已被列为失信人员),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疾呼!
其中到底有多大的冤屈,法院到底怎样判决的呢?
杨晴英力驳案中银行提交的相关“证据” 缘何不做司法鉴定即匆忙审判
杨晴英讲,直到开庭,她才看到周刚当时贷款时签订的《国内订单融资协议》、筑茂公司股东会决议、借款申请书及《保证合同》等贷款基本申请材料。但实际上在2014年12月以前,筑茂公司和她本人从未向银行贵阳市小河支行贷款而提供筑茂公司的印章、印鉴,也未在相关贷款材料及《保证合同》上签字。“所以,申请银行贷款的材料及相关印章都是假冒、伪造的。”杨晴英说。
其中的问题根源在于,一是银行没有严格履行银行贷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在杨晴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周刚与他的团伙人员伪造印章和仿冒笔迹,和该银行的“内鬼”相互勾结,进而“顺利”拿到这笔贷款。其结果是让杨晴英和筑茂公司背负上这笔2500万元的银行债务。
杨晴英说,更为蹊跷的是,就是这一件融资贷款中,出现三份不同的《保证合同》。在法庭上,看到第一份《保证合同》时,杨晴英就告诉法官:“这上面不是我本人签字。”于是,银行贵阳市小河支行又拿出第二份无编号、无签字日期的《保证合同》。杨晴英当即提出质疑,“堂堂银行,怎么能拿出来无编号、无签字日期的《保证合同》?我不认可。”
令人诧异的三份保证合同
2015年12月,杨晴英来到中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她被告知,此案已经做出了判决!杨晴英至今都不明白,怎么会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案件已经做出了判决,而当事人从未得到任何通知呢?2016年9月18日,杨晴英在法院看到了工商银行贵阳市小河支行提供的第三份《保证合同》。由于前两次杨晴英提出的异议,第三份《保证合同》做出了与前两次不同的“改正”。虽然这份《保证合同》此次带有编号,但是却有明显的拼接痕迹。一次次的漏洞,一次次的补。“本是严谨的法律文件,怎就如儿戏一般,三番五次的做出更改,以至出现3份不同的《保证合同》,这其中还有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还有多少黑洞?我们不得而知。”杨晴英说。
随即杨晴英再次提出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以及公司印章、董事会决议、股东签字、杨晴英夫妻两人的签字都是周刚团伙伪造的质疑。
2016年10月31日,银行向贵阳市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关于贵州筑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的说明》。载明:我行诉贵州筑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我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我行向贵院提供《保证合同》证据两份,其中24020060—2014小河(保)字0015号《保证合同》,系筑茂公司工作人员在2014年5月28日代签,支行对公业务部客户经理夏芸、副经理穆毅,于2014年9月中旬对筑茂公司办公场地进行现场走访,开展贷后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保证合同存在代签行为后,支行客户经理夏芸立即电话联系杨晴英、王家斌、王意杰,要求三人必须前往我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就这份“说明”,杨晴英讲,实际上工作人员从未去过筑茂公司。“他们连筑茂公司具体地址都不知道在哪里,何谈实地走访?更何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据介绍,通过对比,肉眼既能辨别清晰。第二份合同和第三份合同的最后一页无签字日期的签字,是明显利用杨晴英在2014年12月底办理贷款且没有放款的《保证合同》签字的最后一页拼接而成。“这些都可通过纸张、签字字样形成时间和合同内容进行鉴定。可是当我请求银行提供当时相应时段的签字录像资料进行佐证鉴定,同时对《国内订单融资协议》、《借款申请书》、贵州筑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保证合同》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时,却被主审法官一一否定。”杨晴英说。
杨晴英讲,实在不解,仅是希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常诉求,对相关证据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为何被一次次拒绝。这么明显的疑点和漏洞、案情、证据事实没查清、尚待认证的情况下,法院就作出了【民事判决(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162号】判决。这其间到底有何不可告人的秘密,以至于个人力量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周刚团伙如此“复制” 贷出数亿元 坑害了很多企业和个人 他们却逍遥法外
不得已,杨晴英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和再审请求。但因银行帐户和财产在未立案前就被封查,无法上缴上诉费用而被省高院驳回。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还有两个特别的案例,会让大众对此有一个更清楚地认识。杨晴英讲到,周刚团伙如法炮制,除了在工商银行贵阳市小河支行贷款外,同期他们还利用假冒伪造筑茂公司的手续、公章、签名等向贵州省交通银行贷款1000万元;向贵州省招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承兑汇票1000万元等。同样在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也被这几家银行起诉。杨晴英说,“我们当庭提出,所有手续都是伪造、假冒的,要求做司法鉴定后,这几个案子全部胜诉了!”
通过伪造,利用假手续办理贷款,周刚团伙却一直逍遥法外。
在奔波维权中杨晴英了解到,和她境地相同的还有很多企业,很多人。前期,都是周刚及其团伙与企业进行所谓的合作。而后周刚及其团伙会以这些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进行的贷款,如此循环反复,令众多企业身负巨债,很多人背负重担进而成为失信人员……
而周刚及其团伙把数亿元资金装进了自己的腰包,骗取了大量的国家财产,却没有受到任何法律的制裁?
根据杨晴英女士提供的资料,对周刚团伙的不法行为,我们粗略地统计了一下:有贵州金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戴启然,工商银行贵阳市小河支行贷2000万元,交通银行贷800万元;贵州锋林正洪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林,工商银行贵阳市小河支行贷款3000万元;贵州黔飞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小河工商银行贷2500万、贵州黔飞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贷1000万;贵州锋林正洪贸易有限公司,工行贷2000万,交通银行贷2000多万……涉及企业有:贵州天佐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凤)、贵州亚龙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强)、贵州竹园惠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鲍丽红)、贵州黔飞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缘,现任陈龙)、贵州杜鹃花都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吉建,现任游兴碧)、贵州兴隆刚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赵大贵)、贵州宏鑫吉运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元春)、贵州立兴永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举华)、贵州易芯田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窦波)等等。所涉金额总计高达数亿元。
是什么样的力量,能够让周刚团伙用杨晴英她们掌握知道十几个公司(应该数量会更多,受害企业和个人数量也会更大)互相作担保,通过各种造假、仿冒的手段,一而再再而三的故伎重演,频频得手?如此高的资金金额,用途又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而其流向更是耐人寻味。这其中是否存在“案中案”、“窝案”等问题?据杨晴英了解,仅此类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周刚的案件就有40多例。
人们不禁要问,这个周刚到底和银行有什么关系?银行房贷的审批手续是怎么完成的?银行系统要为这样的“纠纷”承担什么责任?责任人是怎么处理的?
杨晴英讲,她夫妻两人要承受这不公正判决,现均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6年来,身心已陷入绝境,她经受了难以想象的病痛、生活及精神压力!“我作为一名癌症患者,却要每天为此事奔波,承受着本该不应由我承受的一切。”
我们了解到,杨晴英的爱人王家斌是一名退役军人。曾参加过两场对越战斗(1979和1985年),他没有参加公司经营活动,竟也无辜受到这样不公的待遇。
案件引发的绝对不是小事,它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关乎当地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平安。
近年来,全国各级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场,通过接诉即办、直通车、阳光反馈等多种形式,察民情、纾民困、解民忧,不回避矛盾、积极履行执纪监督职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针对公众关注的金融纠纷案,如果没有就公开澄清,以正视听,及时破除社会上的各种议论,尽可能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如果发现有违规问题,即使没查清,也应该主动向公众说明并公布调查进展,作出一查到底的承诺,以消解民怨,安定民心。
在司法实践中,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至于有关涉嫌违法的问题,当地相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取证,依法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
媒体帮助化解社会矛盾,是稳定民心的信息传播“利器”,当事人希望得到新闻媒体的关注,维护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吁请有关各方严明法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章尧)
(责任编辑:水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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