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煤矿16年未向股东分红 鄂尔多斯法院被指审理不公
日前,河北省唐山市民王小兰致信媒体,反映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与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富能公司)、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生力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民初172号】存在司法不公,要求彻查干预司法审判、司法腐败行为,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本案。
她说:“富能公司16年未向我分红,侵犯我的股东权益。本案司法审计机构明确说,因富能公司不配合提供全部真实帐目,无法得出客观结论。但我已申请法院从税务机关调取了财务报表,显示富能公司自行上报的未分配利润13亿余元,该数据显然可以作为本案审判依据。”
本案早已结案,但迟迟不下判决,
存在违规干预司法审判,篡改审判结果的行为。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通过12368司法服务平台向我发送短信,载明“您好,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0)内06民初172号王小兰诉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07-03结案。”
但经我向本案主办法官多次索要,法官一直以裁判文书需要校对为由拖延出具判决。据了解,本案判决之所以迟迟难以出具,根本原因在于存在案外人员违规干预司法、插手本案审判,甚至因违规干预导致本案判决结果被颠覆篡改,严重影响我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信力。
富能公司16年未向我分红,侵犯我的股东权益。
本案司法审计机构明确说,因富能公司不配合提供全部真实帐目,
无法得出客观结论。但我已提供税务局档案中的财务报表利润数据作为本案审判依据,
应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本案中,富能公司在大股东生力公司控制下,多次滥用股东权利侵犯我的股东权益,导致长达16年未向我分红。我的诉求仅仅是富能公司依法向我分配应得的公司利润。
为查明富能公司利润情况,我申请司法审计鉴定,但因富能公司不配合提供真实的公司账簿、凭证等资料,司法鉴定机构明确告知我在此情况下无法得出客观结论,所以我才没有支付百万元的审计费用。
虽本案未经审计,但为确保审判顺利进行,减少法官审判负担,我特意申请通过司法途径,调取税务局中留存的富能公司财务报表档案。该财务报表中已载明富能公司未分配利润数据高达13.5亿余元,且系富能公司报税时自行提交,足以证明富能公司利润情况。
故无论是否审计,税务局档案中的财务报表利润数据,均足以作为本案审判依据。如无视真实证据情况,在违规干预司法的情况下,仅凭未审计即迳行简单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系办案人员迎合案外不法分子,玩忽职守、助长贪腐之气,于法不公。
本案系煤炭资源领域案件,内蒙古“倒查二十年”余波未过,
即出现干预司法。如本案无法公正审判,不仅严重贬损司法权威,
更是挑衅中央专项整治成果。
“倒查20年”的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内蒙古相关部经过一系列整治,肃清了涉煤腐败严重污染政治及司法生态的问题。但“倒查”的影响力尚未消退,本案中即出现插手司法、影响篡改判决结果的情况。如不能及时制止,导致本案枉法裁判,不仅将严重影响我的个人股东权益,还“一巴掌”打在国家、中央纪委监委及政府的脸上,是对“倒查”反腐成果的严重挑衅。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应时刻保持公正性、独立性,尤其在煤炭资源领域纠纷中,更应禁得住利益诱惑,禁得起案外人员干预。本案作为煤炭资源领域纠纷的典型案件,应将权利关在制度笼子里,应敦促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审判,不能让法律成为权利的玩物,更不能让司法为权利和腐败服务,产生枉法裁判结果。
王小兰最后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和纪检监察机关彻查本案,排除违规干预司法、司法腐败等行为,让审判人员能够排除各类因素,正视本案真实证据依法判决,敦促本案公平、公正审理!(法治观察报)
(责任编辑:凌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