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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男子将上门寻衅滋事者打伤被追究刑责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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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
    支持[0] 反对[0] 引用 02-09 20:26发表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必须明确的告知我如下问题 一、为什么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就判决?特别是网络直播?怕什么? 二、王小光在本案中有过错, 是什么过错? 是否是违法犯罪和对他人 人身和财产攻击行为的过错 ? 三、自家有产权证的车库,有没有住宅属性 ?有没有隐私权?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认为不是住宅,有何法律依据? 四、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是否适应本案 ?是否有法律溯及力。为什么法院不贯彻执行? 五、汪天佑正当防卫指导案例和朱凤山 防卫过当指导案例是否适用本案?为什么一审法庭和二审法庭避而不谈 ?为什么同案不同判?最高检的指导案例原则、同案同判原则,在西丰县法院和铁岭市法院没有约束力吗? 六、王小光 长期寻衅滋事犯罪是否

  • 游客
    支持[0] 反对[0] 引用 02-09 20:24发表

    可到中国庭审网查看(2020)辽1223刑初49号
    2020年8月7日庭审

  • 游客
    支持[0] 反对[0] 引用 02-07 20:21发表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指出, 不是谁能闹谁有理, 谁伤亡谁有理 。

  • 游客
    支持[0] 反对[0] 引用 02-05 20:46发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公通字[2008 ]36号】
             第37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

  • 游客
    支持[1] 反对[0] 引用 02-05 20:44发表

    根据【2013】18号两高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中规定的: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中的第四项: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游客
    支持[0] 反对[0] 引用 02-05 20:40发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强调,非法侵害既包括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力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防卫。

  • 共 1 页/6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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