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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票据案致国资流失应严格责任追究

时间:2020-04-12 10:3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本报记者丁新伟

日前,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的《关于对辛铭同志进行公示的通知》(农银党组〔2020〕17号),备受各界关注。原因是,当事人辛铭在2016年导致国有资产损失39.15亿元的农行“1﹒13”票据案中,被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现为“北京银保监局”)认定为“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而受到行政处罚。

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开信息显示,农行“1﹒13”票据大案中多名涉案责任人员自2018年起已陆续复出并得到提拔使用。多名涉案责任人员也相继提拔到农行北京分行的重要岗位。

《关于对辛铭同志进行公示的通知》和相关资料显示,辛铭于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担任农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主管投融部票据科。作为主管签字责任人,其任职期间发生5包废报纸换出5包真票据的大案,假包入库时间分别为:2015年9月15日两包、2015年9月18日1包、2015年12月1日两包,金额共计47.82亿元(后追回部分赃款),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39.15亿元。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损失的认定,“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是根据工作职责划分,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种。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印发的63号文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禁入限制”为“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明确“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严格责任追究”是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对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2018年7月30日,以国务院国资委令的形式正式出台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有了更加明确的规范。

对于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也有相应的问责量刑条款。

作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39.15亿元票据案中“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相应人员应受到严肃的责任追究。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失职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和“实行终身问责”的规定,39.15亿元票据案中责任人员,不管现在在什么岗位、任什么职务,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受到党纪国法的责任追究。

记者致电中国农业银行人员任用公布的公示电话,工作人员不愿受理记者提供的情况,农行北京分行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农行北京分行行长胡新智则以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重大国资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该如何处理,值得深思。

原文链接:http://www.xfrb.com.cn/article/depth/18203724842420.html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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