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不能成摆设:阳谷法院不立案为哪般?
时间:2020-06-11 11:37 来源:东亚新闻网 作者:admin 阅读:次
编者按: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要有案必立,这是重要的司法原则,也是法制文明的基本体现。
立案,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第一个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就成为一句空话,更遑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自2015年5月1日起,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正式施行。《意见》提出“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但是群众反映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立案难的问题依然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
山东省阳谷县三山强茂天然气有限公司(下称强茂公司)反映,阳谷县人民法院对起诉时间达近两个月之久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不立案、不裁定、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给强茂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山东省阳谷县三山强茂天然气有限公司反映,该县法院对于公司起诉的一起行政案件一直拖延至今近两个月时间,远远超过立案时限,既不立案,也不裁定驳回,严重侵犯了强茂公司的合法诉权。该行政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该在七日内立案。但是阳谷县法院却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在严重超期立案的前提下,依然不立案,不裁定,不书面阐明不立案原因,故意拖延立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据强茂公司提供行政起诉状材料。2020年4月9日,原告阳谷三山强茂天然气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阳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阳谷县市政园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单位、法人明确,诉讼请求清楚,事实与理由充分,原告单位公章清晰醒目。行政诉讼所需要的一切要素和条件充分具体。强茂公司起诉之日起至今,阳谷县法院未要求公司及委托律师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材料。但是阳谷县法院就是不立案,故意拖延、消磨诉讼意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法律登记立案程序,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为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
“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2020年工作任务其中有一项是严格执行防止外部和内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三个规定”,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维护执法公信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制定了“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周强院长明确提出要求各级法院要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强茂公司明确质疑,关于本公司的两起行政案件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严重超期至今未能立案?难道有相关领导或司法人员违规干预立案?如果有干预,那么又是谁在干预?为什么干预?背后是否还有司法腐败行为?反之如果没有干预,那么又为什么阳谷县法院迟迟不予立案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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