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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生律师:谢阳案(阅卷权)&#821

时间:2024-09-22 18:3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被告人谢阳,男,52岁,湖南人,前执业律师,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号(2022)湘01刑初50号。20221月被拘留,20228月下旬被长沙市检察院起诉到长沙市中级法院。李贵生律师41日第一次会见了他,表示很高兴我能为他辩护。49EMS向承办法官余丹寄去了谢阳案法律意见书(一)。全文如下:

长沙市中级法院  谢阳案合议庭各位成员:大家好!

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谢阳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被长沙市检察院指控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护人。打了几次电话,没有联系上承办人余丹法官,书面表达如下意见:

1、我与各位不认识,因谢阳案走到一间法庭,各自依法履行自己的职务。我首先表态尊重各位的审判职权,也希望辩护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共同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案件进入第一审阶段,我的首要工作是了解熟悉案情。根据《刑事诉讼法》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该条规定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以及五部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都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在此不详细列明。

3、本辩护人希望控辩审三方都依法办案,彼此理解、彼此尊重,让案件的各个环节都在法律的轨道内进行。

4、及时安排本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42日送达签收。

我等待着余丹法官送达起诉书、安排我阅卷,没有信息。也许余丹法官太忙,没有时间通知我。一直到521日,我电话联系上了她。

问:收到我的委托手续了吗?答:收到了。问:作为辩护人首先要阅卷,有案卷光盘吗?答:没有,只能阅读摘抄。因为是案件是公安机关定秘的,我们统一的做法只能摘抄不能复制。

我不知道她说的“我们统一的做法”是全中国法院统一还是湖南省法院统一,或者长沙市中级法院统一。

我说根据五部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14条:“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我说即便是涉及国家秘密,律师行使阅卷权的三种方式,查阅、摘抄、复制,由辩护律师自己选择。

而余丹认为由法官决定,我完全不能同意。电话那头,余丹法官态度“坚决如铁”,不容我多说,一句“我很忙”挂断电话。

电话里感受不到余丹法官对我这个律师的一丝尊重!

昨天(2024829日)收到了《庭前会议通知书》,92号长沙中院开庭前会议,请教李立新院长,我没有收到起诉书、阅卷的权利被限制,如何履行辩护职责?

我通过你院微信公众号反映民情,请李院长在百忙中关心一下我反映的问题。实在不行,再请广大法律人公开讨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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