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盐工会把台盐绿能员工除名挨告 法官指程序违法无效
台盐公司工会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把子公司台盐绿能员工从工会除名,被台南地院判除名程序违法、决议无效。(图:台盐公司提供)
〔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台盐绿能公司爆发前董事长陈启昱涉掏空公司资产风暴,台绿员工也摃上母公司台盐工会,指工会开会员代表大会把62名台绿员工从工会除名,违反工会章程规定,控告工会除名决议无效。台南地院审认台盐工会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把台绿员工除名,违反台盐工会章程须开「会员大会」的规定,判此除名决议无效。
对于一审败诉,台盐企业工会表示,会由工会理监事会开会及律师讨论后,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台绿黄姓员工提告表示,台盐工会于2019年4月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正工会章程,把台绿员工纳入台盐工会组织范围,他与其他台绿员工从入职后就加入台盐工会并依规定缴交入会费与每月会费。不料,台盐工会竟在2023年12月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修正工会章程把台绿公司从台盐工会组织剔除,并将台绿员工从工会除名,表决后做成除名决议。
黄姓员工主张,台盐工会做成台绿员工除名决议之前,没给62名台绿员工陈述意见机会,程序上有瑕疵、违反法令、章程情事,应属无效并应撤销。
台盐工会驳说,台绿在2017年成立之初,员工数未满30人,未达工会组织门槛,该工会基于公平照顾原则把台绿公司纳入工会组织,其后台绿员工成长到62人,达可自行成立工会门槛,该工会曾于2022年7月建请台绿公司自组工会,但因台绿员工异动频繁,迟未处理。
台盐工会强调,工会于理监事会决议修改章程组织范围,剔除台绿公司,并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此决议,具正当性。而工会章程规定「会议」只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并无会员大会,所以章程规定除名处分应以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是指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
台南地院法官审指台盐工会章程内明定,除名处分应以「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且台盐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会员252人,其中台绿员工61人,并无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情况,所以台盐工会辩解说法,难以采认,台盐工会以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台绿员工除名决议,不符合台盐工会章程规定,依工会法34条应属无效,此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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