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在线投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欢迎访问农村日报网!
当前位置:主页 > 传媒热点 正文

葛文秀律师:余文生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一审辩护词

时间:2024-09-22 18:3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审判、审判员: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葛文秀律师接受被告人余文生先生委托,担任其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 :

辩护人认为:苏州市人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部 )苏检刑诉[2024]Z16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文生先生犯有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余文生先生完全是无辜的,应依法宣告无罪。

一、言论是不可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

1.什么是国家?简单的说 ,国家是由一定领域(领士、领空、领 海)、人、主权 (政府或管理机构)组成。

2.什么是政权?政权是指一个国家的政体的统治体制,或者是一个特定的行政管理当局,政权代表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政权也 可指一种社会制度 ,或者一种社会秩序。这个统治权是由国家机构 代为行使,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本身及担任国家机关的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

3.什么是国家政权?结合上述,国际上通常称为国家行政管理当局,是国家的代表,能行使国家的主权,它是一个拥有治理一个社会 的权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地域,水域,空域内拥有行使内部和外部的主权。政权不等于国家,是否爱国与政权没有关系。因此说 要通过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个东,是痴人做梦。

根据当下中国《宪法》之规定,中国是人⺠⺠主专政的国家,国家 政权机构代表人行使政治权力 ,国家政权机构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个政治权力。中华人共和国的四部 宪法把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是这个道理,这是 宪法制定过程中的逻辑自洽。国家政权属于人,人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政府作为人建立起来的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 力的受托者。这种关系犹如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物业公司服务的不好,业主大会可以解聘。同理,人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执政者,这就是通过选票的方式,以和平和选票的方式更换国家机构 和执政者,就是现代主制度运行的原理。

按照宪法所称,中国是主国家,国家机构都是选举产生。因 此,无论是意图煽动颠覆人对国家的主权,还是煽动颠覆国家机构,唯一的路径就是违背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征服人,从而变 成家天下或者其他形式的独裁,将人从主权者的地位变成被统治 者。而通过发表一些所谓的诋毁、污蔑、抹黑、诽谤、造谣等言论,以言论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断无可能。

4.什么是颠覆?“颠覆即倾覆,掀翻,亦即采用强制性的 手段如武力或暴力之类强行改变某个物体时空位置之做法。这些都需要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的。颠覆后来 引申为灭亡。煽动,指丛恿、鼓动人做坏事。面对拥有数百万 军队的国家政权,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乃至灭亡的。这应当是常识,而不是什么高深的学问。

,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覆,更不可能从言论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余文生一介书生,被指 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显然是天方夜谭。公诉人当然可以说,本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若此,《宪法》35 条规定的公有言论自 由的规定,将情何以堪!

二、被告人余文生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苏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文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逐渐形 成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被告人余文生曾因发布关于修宪的公建议” 等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言论,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2022 3 月刑满释放。2022 4 月至20234月期间,被告人余文生通过境外自媒体“Twitter”公开发布前述关于修宪的公建议”及诋毁我国人权法冶建设等言论,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恶意挑起不明真相的人仇视我国政治体制,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进而认为,被告人余文生以造遥、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文生曾因犯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文生在判决宣告以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 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子并罚。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先看修宪的公建议。

结合刑法的前述规定,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余文生先生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要证据就是余文生先生 《关于修宪的公建议》 (六条建议大概意思:一、建议删除 宪法序言。宪法序言 ,在宪法及法律上不具有实际约束力和实际宪 法意义 ,在实际应用上会产生争议和歧义。二、建议国家主席差额选举产生。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等额选举类似于任命,没有任 何选举意义,对国家,对公社会,对世界各国都不具有公信力。 三、建议取消军委主席,其部分职权并入国家主席职权范围。建议 最高法院院,最高检察院检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通过产生。四、建议取消军事委员会收入国防部,并受国务院领导。 五、建议宪法设专章,规定政党管理制度 ,任何政党都应在国家行政机关登记,任何政党都不能凌驾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代表 大会)之上。六、建议撤销没有宪法依据的政治协商会议。)

通观全文六点建议,均在现行宪法框架内,无论如何看不出哪一条是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公开信开头 一句明确说明提出以下修宪建议,供中共执政当局参考,情感温和,六条建议简单明了、语言平实理性,看不出有什么攻击抹黑恶意,仅是一个建议而已。参考,顾名思义,就是供你斟酌采纳,当然也可以不采纳,这就是参考的本意。

宪法第二条庄严宣告 :中华人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人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指一个国家中的所有公,人是国家的根基和力量源泉。人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参与国家决策和管 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因为人是国家的创造者,建设者和管理者,人的利益就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 于人。因之,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共和国公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个规定是对人 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和行使权利的宪法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居于最高地位,任何与其规定相抵触的法规、文件、行为均无效。 被告人余文生先生发表公开信,提出修宪建议,正是依法践行公责任,表达对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关切,何罪之有?提出一个修宪建 议就要定罪,难道是要向世人证明中国的宪法是愚弄人的花瓶吗?

根据起诉书知道,前次对被告人余文生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罪”作出的判决(2019年,徐州 中院的判决),就是以修宪建议书作为 主要证据定罪的,在辩护人看来,前次判决本身就是一个枉法判决, 已经荒诞不堪,本次因被告人在网络上又发布这个公开信,检察机关企图以同样的事实证据再次要求对被告人余文生以同样的罪名定罪,更是荒谬绝伦,令人悲愤难抑,完全背离刑法一事不再理原则。

刑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公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 条第7 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这一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在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被定罪处罚。如果某一行为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则不得对其进行定 罪。这体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精神,即对于同一行为,不得基于相同理由重复定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包含了一事不再理的理念,即犯罪分子所受的刑罚应当与其所犯的罪行相匹配,不应因同一罪行而受到重复或过度的惩罚。

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权意识已逐渐加强,每个公的权利都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维护,被告人也不例外。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与被告人之间是一场力量悬殊的较量,被告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国家权力随时都有可能会被滥用。因此,不能允许拥有无穷资源和强大权力的政府对 一个已被指控过的罪行再度迫使该被告人接受定罪 ,否则必将使其陷入精神上的窘迫、时间、精 力、金钱上的耗费以及人格上的严重折磨,使其处于持续的忧虑与危险之中。这样,即使是无辜者也极有可能被定罪。在 一个由强 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发动的诉讼程序终结后,即使被告人被判无罪, 他的名誉、精神 、时间、金钱上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此时若国家可以再次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被告人的自由、人格尊严将再次受到打击,个人将无情地被政府贬抑为国家权力的客体,程序公平与正义将荡然无存。为了防止权力者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进行 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则则能够实现这一目标。该原则要求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不得对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再次起诉和审判,即“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刑事追诉权,只有一次追诉机会。嗣后,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追诉。”

第二、再看余文生网上的人权法治言论。

起诉书指控:20224月至20234月期间,通过境外自媒体“Twitter” 公开发布前述关于修宪的公建议”及诋毁我国人权法治建设等言论,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恶意挑起不明真相的人仇视我国政治体制,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现就检方当庭出示的证据,摘要质证分析,看余文生的言论是否存在诋毁、攻击、恶意。

1、关于余文生律师妻子许艳发布的余文生律师荣获2022安纳达尔克奖” 获奖感言,及余文生获得2021丁• 恩纳尔斯奖和2018年获得法德人权奖的信息: (1)这些奖项或者是法德政府,或者是国外的一些基金会组织授予的,既不是余文生主动要求的,也不是余文生花钱买来的,获奖时他甚至都不知情,他还在监狱里;

(2)丁• 恩纳尔斯奖,全称是丁• 恩纳尔斯人权捍卫者奖,它是以已故英国人权活动家丁• 恩纳尔斯的名字命名、创 立于1993年。该奖旨在表彰面对巨大个人险,仍致力于人权事 业的维权人士,每年由大赦国际、人权观察等十大国际人权组成评委会、表彰世界各地的人权捍卫者,素有尔人权奖”之称;

(3)法德人权奖是由法国和德国两国政府联合设立,创设于 2 016年,表彰世界各地的人权捍卫者,该奖旨在表达两国向全世界捍卫人权的人士致敬,两国政府认为 :他们往往默默无闻 ,他们的行为遭遇重重阻力,感谢他们的日常努力,使人权宣言不至于成为 二纸空文;

(4)安娜达尔克奖,是由瑞典的安纳• 达尔克基金会设 立,该奖旨在表彰为人权做出努力且付出巨大公勇气的人;基于世界人权宣言,追求基本人权、人格尊严的价值及法治的信念,人人享有言论、信仰,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不仅是当今世界普通人的最高愿望,也是全人类最美好的情感,是所有人 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也就是说保障这些价值和自由的实现,是各国政府的首要义务。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也是联合国《公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签署,即意味着国际承诺 ,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行,显然也是中国政府的应尽责任。

(5)法德政府或国际组织设立前述这些人权奖项,有违反联合国人权宪章吗?于文生的获奖感言有哪一句话是诋毁或攻击我国国 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人权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

(6)按照国际法,有邦交的国家即是友好国家。起诉书指控,余文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请问,反华势力指的是谁?指的 是给余文生颁奖的法德政府或者那些国际组织吗?如果是,那么请问,你的认定标准、法律依据何来?如果不是,以这种国际获奖证 据指控余文生,诋毁攻击国家政权岂不是无中生有,空穴来?

2 202331日的三段贴文: (1)主要说自己曾经三次被抓捕、两次牢狱、前后近五年失去自由、并遭受酷刑、饥饿、强迫失踪、指定监居等非法、非人待遇的情况,这些都是事实,不存在造谣抹黑的问题;

(2)余文生说面对中国十年的人权法治倒退,面对强权,我们抗争,虽然力量弱小 ,但我们坚持,矢志不渝,坚持自由、主、人权、法治,为未来美好中国而努力。”以他的经历而言,仅仅因为一个修宪建议书,就要被定罪坐牢,这难道不是人权法制倒退吗?这与历史 上出现的给中央领导写信而被杀头的情况有本质区别吗?他表达对中国自由、主、人权、法治的期盼及努力,不对?难道不符合中央倡导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吗?难道不是公的高尚情感吗?显然,这三段贴文与指控的罪名完全无关。 本组贴文证据哪里能看出污蔑诽谤抹黑造谣攻击呢?

第三、被告在推特上发表的有关时政的看法、对政治人物的臧否均属于言论范畴,均未超过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边界。

1、《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共和国公有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言论自由是公的宪法性权利、最基本的权利,当然也是刚性权利,任何减损这项基本权利的下位法, 未经全国人大通过或审查,均属无效。言论自由,既包括发表正确言论的自由,也包括发表错误言论的自由。一个人不论多么完美、 多么伟大,都不可能只说正确的言论,不会说错误的言论。要求人只能说正确的话,不能说错误的话,这不是在造人,而是 在造神,不仅违背认识论原理 ,也违反基本人性。

《宪法》第四十 一条 中华人共和国公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批评权、建议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的政治权利,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包括各级政府的领导人。批评不外乎两种,一种是 温和的批评,一种是尖锐的批评。多位中央领导人,都曾告诫党员干部要听得进逆耳忠言,容得下尖锐批评,如果容不得尖锐批 评,温和批评也会觉得刺耳。可,容得下尖锐批评对国家文明建设多么重要。听别人讲话,天塌不下来。上个世纪,英国剧作家、思想家、社会主义者萧伯纳曾言: “世界上没有任何政府是值得歌颂的,哪怕他是一个好政府。因为政府是纳税人养活的,为纳税人把事情办好本来就应该,还需要歌颂吗?而公应该做的则是瞪大自己的眼睛,发现并阻止政府的恶行和批评他的不足,真正值得歌颂的是那些历史上和当下,不 懈的争取和守护着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的人们。他的话犹如钟大吕,百年来始终震撼着世人的心灵。

2 .从国际法的层面看,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二段宣 示: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的最高愿望,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 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关于互联网,2017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一项名为《互联网上推动、保护及享有人权》的决议草案,摘要: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以及《公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 众在互联网下拥有的权利在互联网上同样必须受到保护,尤其是言 论自由,这项权利不论国界,可以通过自主选择的任何媒介行使。由 《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理事会这项 《决议》可知,言论自 由对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多么重要,可以说是人之为人的第一人权。

我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也是人权理事会的成员,同时又是一《 个负责任的大国 ,在践行世界人权宣言、保障人权方面,理应走在世界前列,而不是让这种差距越走越远。

第四、本案以言论治罪,是对被告人政治迫害在所有的自由当中,言论自由最为重夔,言论自由是所有其他自由的前提,可谓第一人权。没有言论自由,其他自由就不存在, 至少不会得到可靠的保障。这是因为言论还是一种政治权利,是主政治得以开展并维持的前提:没有言论自由,人就不可能对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提出意和批评;公共信息就得不到充分的交流和传播 ,因而也不可能产生一个理性、文明的主政府。 宪法学教授张千帆先生就此有更深刻的洞:言论自由还直接维系着社会的道德基础。限制言论——尤其是统治势力不愿听到的言论,人们就不敢说真话 ,社会就必然充斥着空话、大话、假话。人人心照不宣,却因为压力或诱惑而被迫公开说谎。没有什么比这 更摧残一个族的人格和良知,整个社会将变得麻木不仁、玩世不恭。没有人敢于真诚地探讨切中要害的社会问题,也没有人敢信任 别人,因为这种社会充斥着形形色色的骗子” — 自由虽未能保证诚实,却是诚实的处所;压制自由,诚实就消失了。社会将失去互信的基础,陷入一个尔虞我诈、相互防备、孤独炎凉的道德荒漠。因此,压制言论,就将制造虚假、狡诈、背叛、冷漠。相反, 言论自由所造就的是一个真诚、严肃、务实的人格,畅所欲言不仅使有意义的政治交流成为可能,而且使人得以超越对压制的恐惧, 恢复作为人的真性和尊严。

本案对被告人余文生先生的《修宪建议》及网上言论起诉、定罪,实际就是当代版的文字狱、是对被告人进行政治迫害、与暴政何异。

第五、记取历史教训,停止迫害同胞,建设文明法治国家中国历史上有过太多的因言获罪的时期和悲剧,远的不说,仅1957反右运动,(因为言论或立场表态)就有上百万的知识分子和家庭受到迫害;十年文革,(因为言论、政治态度、历史身份)受到迫害和 冲击的人口超过一亿。其中,林昭、遇罗克、张志新、史云峰等,仅仅因为给国家领导人写了 一封信, 一腔热情的表达对时政的看法,结果却被野蛮杀害,丢掉了年轻的生命。他们都是优秀的中华儿女,是我们族的精英,是真正的爱国者!对当代中国的这场浩劫,诗人廖沫沙在 《挽邓拓诗》中发出悲愤的呐喊:“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佞幸覆乾坤”,这是告诫我们,一个国家不会因为一篇文章 而灭亡,从来都是因为受宠幸的奸佞小人而颠覆国家。余文生,一介文人有能力有资格颠覆国家吗?只有那些权柄在握的周永康、薄熙来、傅政华之流,才有能力有资格去颠覆国家,难道不是吗?1979 8 月,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就张志新冤案作过专题说明,会议指出:“今后我们要在法律上明确地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人们思考问题、发表和保留意,不应视为犯罪。”那个时候,当人们回头去看张志新被据以判死刑 的那些证据,觉得非常的滑稽可笑。今天,面对指控余文生先生犯罪的罪名及证据,同样的、现在辩护人就觉得滑稽可笑,而不需要过几年回头再看。真的是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 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语出唐代杜牧的《阿房宫赋》)。对历史上这些野蛮、丧尽天良、反人类的暴行,仅仅谴责是不 够的,只有牢记惨痛教训,信守法治、依宪治国,切实保障言论自由,善待同胞,善待读书人,才是对那些为国家文明付出生命的爱国者的最好告慰;只有记取历史教训,让文字狱的历史悲剧不再演,建设文明法治国家 ,才是当下我们这一代人的良知和使命。

通观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修宪建议》及网上言论,让我们看到被告人余文生先生是一个具有家国情怀、公精神,认真践行公责任的人,是当今政治生态环境下值得我们敬重的人,是真正 的爱国者。古训有云:千夫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谓谔。

九十年前,章士钊先生为陈独秀危害国案辩护时说,以言 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如果说以言论攻击 机关和人物就是危及国家安全,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政府不等于国家,国的主权在,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 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 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九十年过去了,这个辩护词今天同样也可以用在余文生先生身上。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余文生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指控一个前律师、一个失业的文弱书生,以《修宪建议》及言论来颠覆一个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尖端科技、核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 ,真是匪夷所思、岂有此理。

综上 ,辩护人请求本案合议庭法官,秉持职业操守,吸取历史教训,一起抵御人治专横,共同捍卫法治文明,以法律人的理性抗击当下以权代法、以言废法、一手遮天、唯我独尊、蔑视普世价值 的反法治逆流,依法宣告被告人余文生先生无罪。若此,诸位法官 、必将成为中国版的汉德法官,你们的英名将名垂史,你们的高亮节将被世人代代传颂。

辩护人:广州 葛文秀律师 2024828日 于苏州中院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