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将罹癌死亡男友人弃尸 最高法院判2年徒刑定谳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桃园市竺姓女子被控凌虐癌末体弱的吴姓友人致死,再予弃尸,高等法院更一审认定,竺女伙同共犯丁姓友人将吴遗弃尸体事证明确,依遗弃尸体罪判刑2年,并无伤害致死事证;上诉后,最高法院判决驳回,竺女被判2年徒刑确定,至于被控涉凌虐伤害致死罪的罪证不足,判无罪定谳。
判决指出,竺女与癌末的吴男为朋友关系,吴男自2016年9月起住在竺女位于桃园市桃园区的住处。吴男于同年10月5日上午9时许至同一天晚上7时28分间的某时,在竺女居所内死亡。
吴男死亡后,竺女与友人丁男(被依遗弃尸体罪判刑10月确定)合力弃尸,先由丁男于当天晚间7时28分承租小客车后,又于当天晚间11时驾车前往竺女的居所,将吴男尸体放入后行李箱内,载到桃园市复兴区下巴陵某部落的产业道路旁,将吴男尸体放入所挖掘的坑洞内掩埋。
桃园地院审理后,依共同犯遗弃尸体罪,判处竺女2年徒刑,伤害致死罪部份,获判无罪。全案上诉后,更一审认定,依竺女供述、证人丁男的证述和卷内相关证据,竺女涉遗尸体罪事证明确,判刑2年;至于竺女被检方指控以拳打脚踢、棍棒殴打、刀割皮肤等手法将吴男伤害致死部份,合议庭认为,检察官所提证据,主要以丁男证述为据,但丁男自白曾伤害过吴男,因此所述竺女伤害吴男致死证词与其自身具利害关系,且存有相当瑕疵,加上卷内其余证据仅能证明吴男有死亡事实,无法认定是由竺女行为导致吴男死亡,因此判决无罪。
上诉后,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依遗弃尸体罪判竺女2年徒刑定谳,竺女被控伤害致死罪,则获判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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