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养护工监守自盗变卖钢材贪16万 二审仍判4年
〔记者陈建志/台中报导〕交通部高公局中区养护工程分局曾姓约雇道路养护工,2005年起担任大甲段库房管理人,却从2019年起监守自盗,将价值96万元的护栏板、H型钢柱,以16万元低价贱卖给厂商,所得作为日常花费、购买佛像,一审依贪污罪,判刑4年、褫夺公权3年,全案上诉二审,1日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判决指出,曾男因管理高公局大甲段库房,熟悉厂商进料及领料流程的漏洞,在进料时,刻意请厂商将护栏板、H型钢柱及H型钢垫块放置在厂商暂置区,待厂商有维修需要领料时,故意在进料和领料时不进行登记。
2019年2月及7月,分两次将价值约66万元的119片护栏板、244片H型钢柱,以8万元和4万元卖给不知情厂商;2020年4月以同样手法,将价值30万元的100片同样式护栏板、50支H型钢柱、200个H型钢垫块、废缆线、废螺栓,以4万元出售,所得赃款作为生活费或购买佛像之用。
因保全员发觉抓到斗车前来载货异常,向大甲段饶姓段长报告,调阅监视影像查看后,发现曾男确实将工程材料运出变卖,立即清点库房材料,并播放监视影像给曾男看,曾男知道纸包不住火,坦承变卖钢材,陆续购买材料回补大甲段库房。
曾男在一审审理时,矢口否认有侵占公有财物犯行,辩称不知道护栏板、H型钢柱等材料是大甲段的财产,因为放在承包商材料区,承包商也说是他们的材料,以为这些材料是厂商的,并称自己非公务员,应不适用贪污治罪条例。
不过台中地院认为,刑法上公务员,系指「依据法令」从事于公务的人员,因此认定曾男属公务员,审酌已缴回犯罪所得,依3个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罪,各判3年2月、2年10月,3年,3罪应执行4年,褫夺公权3年,经上诉台中高分院1日进行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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