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断层扫描机采购争议 航警局二连败应支付得标厂商4358万
航警局爆发电脑断层扫描机采购争议,高等法院仍判航警局败诉,应支付得标厂商4358万元。示意图(资料照)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航空警察局爆发电脑断层扫描机(X光机)采购争议,航警局认为,该6部X光机采购案中,因验收第6部扫描仪时,厂商未提出原厂证明,判定验收不合格,拒绝支付该部价额4358万元,厂商不服提起「给付买卖价金」诉讼,要求支付价款,桃园地院判决航警局败诉,应支付4358万元,航警局不服上诉,高等法院今判决驳回,航警局应支付买卖价金4358万元。可上诉三审。
厂商光智公司主张,2019年11月29日,以每部电脑断层扫描仪价额为4358万元,总价共2亿6148万元得标航警局招标的「109年度电脑断层扫描仪6部采购案」,该采购案中的5部电脑断层扫描仪已完成验收,航警局也已经付款完毕。
光智指出,2022年4月,航警局就第6部电脑断层扫描仪进行验收后,以光智未依验收清册提出原厂出具的「仿制爆裂物之原厂证明文件」(简称原厂证明)为由,判定验收不合格,不过,所谓未提供原厂证明,是航警局自订的验收方式,并非采购契约规范书所列的验收方式,也不是原厂检测标准项目,而且,光智提供的爆药仿制品,经鉴定,被认为属适合作为爆药仿制品的POM(聚甲醛)材质,航警局已自2023年1月1日起使用该部扫描仪至今,却拒绝依约验收并拒绝付款,因此要求航警局给付该部扫描仪价金4358万元。
航警局指称,验收该部扫描仪时,因光智公司就其提供验收测试的4颗爆药仿制品,无法依据航警局所订的「验收清册项次9」部份提供符合原厂标准的证明文件,航警局才判定验收不合格,无法支付该部扫描仪价金4358万元。
桃园地院审理认为,光智公司主张有理由,判决航警局应支付该扫描仪价金4358万元。航警局不服,上诉高等法院。
高院审理后认为,依采购契约规范书第4条规定得标厂商得自行提供标准测试箱,航警局也不否认采购契约并无提供原厂证明的约定,原厂亦表示该公司并无验收清册项次9的验收程序,无法制作原厂证明供航警局验收,并已提供扫瞄仪的ECAC(即欧洲民航会议)及TSA(即美国运输保安署)标准检验核可资料,认证经扫描仪检查的行李,均可顺利飞往欧美国家,则验收清册项次9的爆裂物侦检标准所载「依原厂标准件及方式测试」,无法认定为要求光智公司提供原厂证明的规范。
高院也指出,该部扫描仪使用迄今未发生任何问题,航警局也未证明光智公司有提供原厂证明的交易习惯,判决航警局应支付该扫描仪的买卖价金43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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