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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引诱12岁少女自拍猥亵照 赔5万和解免入狱

时间:2024-10-10 11: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陈姓农民诱使12岁少女自拍不雅照,台中地院以他赔偿5万元和解等理由,轻判1年9月并宣告缓刑2年。(记者张瑞桢摄)

陈姓农民诱使12岁少女自拍不雅照,台中地院以他赔偿5万元和解等理由,轻判1年9月并宣告缓刑2年。(记者张瑞桢摄)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高职肄业务农的陈姓男子,去年于脸书结交年仅12岁少女,竟怂恿诱使少女自拍猥亵裸照,他还认为少女第一次拍摄的裸照尺度不够大,又再要求少女第二次自拍,被少女母亲发现报警,陈男坦承犯行,赔偿5万元和解,台中地方法院依「引诱少年自行拍摄性影像罪」判刑1年9月,缓刑2年,免除牢狱之灾,条件是应接受地检署举办的法治教育3场次,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男与少女去年6月透过脸书认识,同年7月4日,陈男传讯息给少女,「妳可以拍全身自慰吗?想看」、「可以吗」、「相机拿远就好」,少女遂自拍不雅照传给陈男,但陈男不甚满意,要求少女拍摄尺度更大的照片,少女又再度自拍不雅照传给陈男,却被母亲发现报警。

台中地院审理时,陈男坦承犯行,法官认为,陈男触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的「引诱少年自行拍摄性影像罪」,可处3年至10年徒刑。

不过,台中地院强调,陈男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属平和,赔偿5万元与少女与母亲和解,且又没有犯罪前科,是因一时失虑触犯刑章,甚有悔意而知道警惕,无再犯之虞,援用刑法第59条,「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减刑,轻判陈男1年9月徒刑,宣告缓刑2年,条件是应接受地检署举办的法治教育3场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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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2535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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