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菲控友没还人民币、台币 北院判决结果曝
汪小菲控傅姓友人欠人民币、台币,北院审结判傅应返还人民币12万5000元与台币270万元。(资料照)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汪小菲不满傅姓友人向他借款人民币25万元买名表后只还一半,还有另笔台币270万元的债务也没有还,决定提告。台北地院依协议书等认定傅男必须还款,判傅应给付汪人民币12万5000元与台币270万元;可上诉。
汪小菲主张,傅男为购买名表,去年6月向他借款人民币25万,还承诺会尽快还款;后来两人于7月14日另曾签立借款协议书,傅男向他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至9月4日止,并约定傅男自借款日起应按年息5%计算利息,如果傅男未依约还款,他能向傅男请求因催缴借款债务所衍生的律师费用。
汪小菲说,傅男在借款期限到期后,未还款也没有给利息,后经他提起本件告诉,他才汇还人民币12万5000元,因此他要求傅男清偿欠款,以及台币20万元律师费用。
傅男并不争执有借款,然汪小菲的公司还欠他的公司两笔工程款,分别为台币50万元、27万5000元,因此希望先扣除这些工程款后,他再分期偿还欠款。
北院认为,傅虽指汪欠两笔工程款,然傅名下公司报价单上的「客户确认签名」为空白,代表纵使存在该笔工程款存在,也属于「两间公司」间的债务,非「两人的债务」,无法抵销。
北院再根据汪、傅的微信对话讯息截图、网路银行转帐回单、借款协议书、收据等,认定傅男确实尚未还给汪男人民币12万5000元、台币250万元以及律师费20万元,判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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