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贪案再战二审 高院下周一上午首开庭
高虹安涉贪案高等法院已排定下周一(11月4日)上午9时30分首度开庭,检、辩再战二审。(本报合成)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新竹市长高虹安(已停职)被控于立委任内涉诈领助理费、加班费,台北地院今年7月26日依利用职务上机会诈领财物罪,将高虹安判处7年4月有期徒刑;高虹安、助理王郁文、台北地检署皆提起上诉,高等法院已排定下周一(11月4日)上午9时30分首度开庭,检、辩再战二审。
台北地检署起诉时认定高虹安的诈领金额约46万30元,但一审北院认定,有多数助理申报的加班费非诈领,不法所得仅11万6514元,其余近30万未构成犯罪,北检对此不服,8月16日提出上诉;另,针对时任高办公关主任王郁文,检方也认为她始终未坦承犯行,不宜缓刑,亦对王提出上诉。
北院一审认定,高虹安伙同助理向立院浮报薪酬及加班费,金额合计12万3128元,包括高虹安11万6514元、3名助理陈奂宇506元、黄惠玟5642元、王郁文466元,其余起诉范围的加班费30万余元,非属诈领,且3助理将得款缴回供零用金使用,属私人财产处分行为,无不法意图,依诈领11万余元判高虹安7年4月徒刑,王郁文等人缓刑。
北检对此认定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官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费助理间的三方关系,「助理依劳基法对立委的加班费请求权」与「立委依立法院组织法对立法院申请加班费补助的请求权」二者并不相同。
北检认为「低薪高报」与「虚报加班费」的本质相同,都是诈术手法,应无差别待遇,高虹安自始无意给付助理「虚报的加班费」,却向立法院申领,已构成诈术;且被告等人均有虚报加班费的主观犯意,只是均认知仅是「代领」、「帮忙领」,认为一审对于此部分的认定不当。
北检指出,北院将高虹安量刑7年4月,犯罪所得仅11万6514元,未纳入虚报多数「加班费」,刑度有违罪刑相当,犯罪所得也有漏未宣告没收,因此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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