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草案初审》业者未落实消防计划致死可判7年 未到场救灾罚千万
屏东明扬大火造成4名消防人员殉职,引发基层消防团体呼吁修法强化职安。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30)日初审通过「消防法修正草案」,明定厂商若未落实自主管理致人死伤,最高可课予管理权人7年刑责。(记者李文馨摄)
〔记者李文馨/台北报导〕屏东明扬大火造成4名消防人员殉职,引发基层消防团体呼吁修法强化职安。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30)日初审通过「消防法修正草案」,明定厂商若未落实自主管理致人死伤,最高可课予管理权人7年刑责;若业者未派员到场协助救灾,最高可重罚新台币1000万元。另也增订消防安全卫生防护专章,规范消防机关成立专责单位。
为强化消防人员资讯权行使部分,经协商,初审条文明定,消防指挥人员抢救工厂、储存化学品之仓库或储存场所及「一定规模以上」的实验室或仓库火灾时,其管理权人应提供场所平面配置图、化学品种类、数量等抢救必要资料,且应依规定更新上传至指定平台;此外,火灾发生时,业者应立即指派专人至现场并协助救灾,否则可处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在罚则部分,若未提供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资讯可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若未提供化学品种类及数量,可罚10万元以上500万元下罚锾。另外,业者若未订定、未落实消防计划而致人于死者,最重可处7年徒刑。
为鼓励吹哨者检举不法,初审条文扩大危险物品场所揭弊者范围,从原从事危险物品工作行为人扩大为「场所所有工作者」,并明定地方政府应以实收罚锾总金额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奖励金。经协商,朝野立委也增订条文,强调主管对举发人所为的解雇、调职行为不生效力。
初审条文也增订规范,提高厂商未落实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的罚责,一定规模以上建筑物,若未依消防防护计划执行防火管理必要业务,或是管制量达30倍危险物品场所未依消防防灾计划执行危险物品管理的必要业务,将处2万元至30万元罚锾。
此次修法也增订外界关注的消防职安规范,草案新增消防人员安全卫生防护专章,要求成立中央安全卫生咨询会,提出政策建议,以及各级消防机关应成立专责单位及人员,并由局长主持防护小组、扩大基层消防人员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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