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借住租处赖著不走 滞留近20小时判罪
时间:2024-10-30 23: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次
史女借住友人租处,经通知要求搬家,却拖拖拉拉,滞留未近20小时,被高雄高分院判罪定谳。(记者鲍建信摄)
〔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史姓女子借住友人萧女租处,后被要求搬家,她却拖拖拉拉,直到管理员向她索取钥匙始搬离,滞留租处近20小时,被高雄高分院依妨害自由罪,判处拘役15天定谳,得易科罚金。
判决书指出,2022年5月1日至3日间,被告史女曾借住友人萧女位于行三民区鼎新路租处,取得房屋磁卡及钥匙。5月3日,史女搬离后,又在10日向前往桃园的萧女表示,欲借住该处,于是持磁卡及钥匙搬入居住。
同月31日下午4点23分,萧女以LINE告知史女要求迁出,她却滞留屋内。萧女于是向陈姓女管理员告知,陈女乃于隔天(6月1日)中午12点,向行经管理室史女取回磁卡及钥匙后始搬家。
萧女不满史女行为,报请三民二分局处理,警方传唤她到案说明后,依涉嫌妨害自由案,函送高雄地检署侦查起诉,并被判处拘役15天,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她不服上诉指出,因物品多并凌乱,需要时间整理,加上有情绪障碍等症状,所以耽误一些时间,不是不搬离。
高雄高分院调查,据两造对话内容,史女确有拖延搬家的意思,加上她接获通知至离去,有19小时37分时间,但屋内却没有任何收拾行李的情形,认定她所辩不足采信,驳回上诉并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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