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ard传「外籍流浪汉Show英文可永久居留」 移民署:还要多项条件
移民署表示,永久居留需要符合有相当财产或技能、足以自立等条件。(资料照)
〔记者郑景议/台北报导〕昨日在Dcard论坛有一篇文章指出,「查了移民署的条文只要在台湾住连续5年,每年183天以上这样就能申请永久居留了」,「这样不是美国很多流浪汉来台湾秀个英文就能有健保吗?」;对此移民署表示,还需要符合有相当财产或技能、足以自立等条件。
移民署表示,外国人持居留证在台合法居留逾5年,每年居住183天以上者,是申请永久居留之基本要件,但依据入出国及移民法之相关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证仍具备在台无犯罪纪录,18岁以上、符合我国家利益及需有足以自立之相当财产或技能等要件。
现行财产或技能的相关规范包括最近1年薪资达基本薪资2倍、在我国动产或不动产估价总额逾新台币5百万元或考取我国政府机关核发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或技能检定证明等。
移民署指出,为配合政府整体留才揽才政策,针对近年外籍人士具备「高级专业人才」资格者,在申请永久居留时,得不受前述5年居留期间之限制,另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之成年子女亦可同时申请。
外籍人士如具特定专业人才资格者,在申请永久居留时,则仅须合法连续居留3年,平均每年居住183天,如经许可永久居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之成年子女于居住满3年后,也可以申请永久居留。移民署未来将持续配合政府延揽外籍专业人才来台,松绑相关规定,并努力营造友善的国际移民环境,以吸引是类人才来台深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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