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车道飙117公里挨罚 台中男打官司怨「测速机藏草丛」败诉
黄男指控警方把测速机藏放草丛,但实际是测速机置于分隔岛草皮上,但当时草比较茂盛,尚未修剪。(警方提供)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黄姓驾驶今年1月行驶于台中市南屯区,在限速50公里的慢车道上,以时速117公里高速行驶,警方用移动式雷测速照相机拍到超速,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处1万6000元罚锾,黄男提行政诉讼,指该测速机置于草丛,不符合明确性原则,应撤销罚单,法官却认为,法律并无明文测速机不得放于草丛,判决黄男败诉,黄男上诉二审,二审见解与一审相同而驳回,黄男两次皆败诉,判决确定。
判决书指出,黄男于今年(2024年)1月25日下午2时许,驾驶自用轿车行驶于环中路4段、过龙富八路口的慢车道时,被台中市警局第四分局拍到时速高达117公里,该路段限速50公里,且又是慢车道,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表」的「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逾60公里至80公里以内」,处罚锾1万6000元、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黄男不服裁罚,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诉讼,声明撤销罚单,主要理由是警察将雷达测速仪放在草丛,当时也不见警车,不符合行政明确性原则。
法官却认为,警政署的「交通违规稽查与轻微违规劝导作业注意事项」规定,「执行非固定式测速照相人员须穿著制服,使用非巡逻车辆执勤时,车辆需有明显标识」,但此规定已于2019年底,经警政署发文停止适用。
法官强调,黄男违规时,上述规定已停止适用,即无黄男主张员警应著制服、将警车停放于适当位置的要求,至于雷达测速机放置于草丛处(实际上放置于分隔岛,但当时没有除草,草比较长),法律并无明文禁止,且举发员警也于该地点前方100至300公尺前设置警告标志,此部分亦无违反行政程序法的明确原则,据此判决黄男败诉。
黄男上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他主张,法律不禁止测速机器不得放置草丛,但也没有明文规定测速仪器得放置于草丛,且未于网站公布设置地点,已违反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行为应明确原则,声明原判决废弃,原裁决撤销。
二审法官认为,测速机器放置草丛,法律并无明文禁止,且举发员警于该地点前方100至300公尺前设置测速照相警告标志,没有违反行政程序法,拍照地点没有公布于网站,并不影响警方取证的合法性,据此判决他败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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