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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兴诚提告国台办宋涛、陈斌华 律师吕俊杰指这原因可告

时间:2024-11-11 13: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曹兴诚今委托3名律师黄思维(左起)、郑文龙、刘继蔚,对国台办主任宋涛、发言人陈斌华自诉刑事恐吓罪。(记者温于德摄)

曹兴诚今委托3名律师黄思维(左起)、郑文龙、刘继蔚,对国台办主任宋涛、发言人陈斌华自诉刑事恐吓罪。(记者温于德摄)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前联电董事长曹兴诚,不满上月14日中国国台办将他列入「台独顽固份子」清单,扬言实施惩戒,今天上午11时委任律师团赴台北地院递状,对国台办主任宋涛、发言人陈斌华自诉刑事恐吓罪。曾任检察官、法官的律师吕俊杰表示,依宪法规定,中国属于我国领土,故曹兴诚对宋涛、陈斌华自诉刑事恐吓罪,没有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326条规定,法院或受命法官得于第一次开庭前,讯问自诉人、被告及调查证据,且非有必要,不得先行传讯被告。至于是否把传票寄给在对岸的宋涛、陈斌华,据悉,只要北院承审法官如无不受理或认为没有管辖权的问题,会将传票寄给国台办,通知宋、陈来台出庭。

曹兴诚透过自诉状强调,上月14日国台办发言人陈斌华透过记者、网站,公开指他基于我国主权独立国家的政治立场所为的相关言论与活动,属「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因此将他列为「台独顽固份子」,并限制他的出行、企业经营,对他实施监禁、杀害,及其他一切必要「惩治」措施在内的种种「制裁」;国台办主任宋涛与陈斌华间则具有指挥、监督与分工的共犯关系。

曹兴诚并认为,宋涛、陈华斌对他实施恐吓,使他心生畏怖,同时威胁他放弃我国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包括发表政治言论、从事政治活动,故已构成刑法恐吓罪与强制罪,他决定委请律师团郑文龙、刘继蔚、黄思维,对宋、陈提起自诉。

台湾公民人权联盟及曹兴诚11日举办「用台湾的法治与文明,反击中国的独裁与流氓」记者会,宣布对国台办主任宋涛、发言人陈斌华提出刑事自诉,指控他们违反中华民国《刑法》第305条,涉犯「恐吓危害安全罪」。(记者方宾照摄)

台湾公民人权联盟及曹兴诚11日举办「用台湾的法治与文明,反击中国的独裁与流氓」记者会,宣布对国台办主任宋涛、发言人陈斌华提出刑事自诉,指控他们违反中华民国《刑法》第305条,涉犯「恐吓危害安全罪」。(记者方宾照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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