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前和平区长林建堂涉贪589万 更一审仍判6年6月
台中前和平区长林建堂涉贪案上诉二审,因违反「法院组织法」发回重审,经重新分案审理,林建堂更一审仍判6年6月。(取自脸书)
〔记者陈建志/台中报导〕台中市前和平区长林建堂因选举花费、公关费等支出,对外积欠债务,2019年间透过和平区清洁队队员谢震宇担任白手套,向厂商索贿589万元,一审林建堂认罪、缴回犯罪所得,判刑6年6月,上诉二审时合议庭却发现,一审的周姓审判长就是裁定谢羁押的法官,已违反法院组织法规定,撤销判决发回台中地院重审,经更一审仍判决林仍判6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5年。
判决指出,林建堂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担任第1、2届台中市和平区长,2019年得知和平区公所将办理自来水改善工程,林建堂、谢震宇共同基于经办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的犯意联络,由谢出面代表林建堂向6间得标厂商索取回扣,其中设计监造标得标厂商收取决标金额15%回扣、工程施作标得标厂商依决标金额收取10%回扣,共索贿589万元。
台中地院审理时,林建堂被判刑6年6月,褫夺公权5年,全案并上诉台中高分院。不过合议庭法官审理时却发现,此案被告谢震宇在检方侦办期间,因认定犯罪嫌疑重大,向台中地院声请羁押,当时审理羁押庭的法官是周莉菁,也就是后来审理此案的审判长。
因「法院组织法」第14-1条第2项规定,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分设刑事强制处分庭,办理侦查中强制处分及暂行安置声请案件审核。承办上述案件的法官,不得办理同一案件的审判事务,台中高分院因台中地院已违反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于被告诉讼人权,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台中地院重审。
台中地院经重新分案,由新的合议庭审理,认为林建堂和谢震宇索取回扣的行为,牺牲工程品质,损害全体和平区居民利益甚钜,依贪污罪判处6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5年;谢震宇应执行有期徒刑6年,褫夺公权4年,自动缴回的589万贿款则没收,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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