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地院候审室写犯罪前科泄漏个资报复 男被判刑3月
嘉义地方法院。(资料照)
〔记者王善嬿/嘉义报导〕张姓男子怀疑凌姓男子在嘉义地方法院候审室墙壁写污辱他数字,用铅笔在墙壁写凌男姓名、犯罪前科等资料,凌男怒告张男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嘉义地方法院一审以简易判决处刑,依个资法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判处张男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张男怀疑凌男在嘉义地院候审室墙壁,污辱他是「2486」、无用之人的意思,去年3月7日在候审室蹲式马桶后侧墙壁上,以铅笔写下「溪口凌男民雄偷内衣裤判5个月,还将女性内衣裤自己穿,上网找得到」等字,还有凌男的外号等文字,凌男认为足以损害他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向嘉义地检署提告,检方依犯个资法起诉,嘉义地院庭审时,张男坦承不讳。
判决书指出,个人资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号、病例、性生活、健康检查、基因、教育、家庭、职业、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以及直接或间间可识别个人之资料;个人资料保护法规范,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的搜集、处理或利用,应在搜集的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使用。
判决书指出,张男因怀疑凌男写2486污辱他,因此将凌男姓名、犯罪前科记载于墙上,足以辨识凌男,且未经凌男同意或授权,让不特定人得以共见共闻,用意是要报复凌男,有「意图为损害他人利益」部分,已侵害凌男资讯隐私权及名誉权,考量张男坦承犯行、犯后态度良好,判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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