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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诉称其刚出生50天的女儿因麻醉过量术中夭折

时间:2021-01-19 16:34 来源:卫生健康资讯 作者:admin 阅读: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归根结底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尊重人民群众的人格和尊严,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去年6月,因麻醉过量,患儿王嫣晗倒在了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的跟腱手术台上。事发以来,王嫣晗的父母一直希望能够追究相关责任方的刑事责任,但至今无果。”近日,患儿的母亲、江西省赣州市的周玲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其一,患儿父母被忽悠“孩子手术很成功患者正在恢复”、“骶麻是专门给孩子用的”。麻醉失败死亡。出事前,住院医师杨某跟患儿父母说,决定采取骶麻+全麻的方式进行跟腱手术麻醉,并告诉患儿父亲骶麻是一种专门用于儿童的麻醉方式。

王嫣晗小朋友手术前后

    患儿父亲王某听杨某描述后,用手机查询了下骶麻的相关医学知识,发现骶麻一般用于临床麻醉,常用于成人肛肠手术麻醉,也可用于小儿下腹部手术。而且,骶麻是在脊椎尾部的骶骨中注入麻醉药的一种麻醉方式,而且骶麻并不只专门应用于儿童,而且成年人中也大量采用这种方式做局部麻醉。另外,手术前患方家属收到的通知是,患儿将采取全麻的方式进行手术麻醉,现在临时增加一种可能会伤害患儿脊柱中枢神经的麻醉。
    在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前,患儿父亲王某当场反对采用骶麻,并告知医生按之前定的全麻方式进行麻醉。但是杨某住院医师说骶麻很安全,不采用骶麻无法手术,而且全麻不安全。但患儿父亲王某坚持采用原麻醉方案全麻。杨某见无法劝服患儿父亲采取他临时增加的麻醉方式,就打开手术室密码锁门把患儿母亲等一干患儿亲属和围观群众放进来对患儿父亲进行劝服。患儿父亲由于不是医生出身,而患儿母亲相信杨某住院医师所说的骶麻安全的话,于是连同其他家属劝服患儿父亲王某签署了麻醉知情同意书。
    刚出生50天,体重仅仅4.2kg的患儿王嫣晗因为患有先天性马蹄内翻足,在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当时出具的《麻醉前访视评估记录》中,患儿肺功能肺部听诊和肺功能正常。

    其二,2020年6月5日,原告刚出生50天的女儿王嫣晗因患先天性马蹄内翻足入住被告医院,在医生建议下进行双侧跟腱切断术+石膏矫形术。手术过程中,患儿于9点30分开始出现心律下降、血氧降低等症状。经过医生的处置以及抢救,中间过程未向患儿家属告知患儿情况。患儿于14点55分停止抢救,宣布死亡。

手术记录单

    据妇保院提供的材料显示,(2020年6月5日)约9点30分,患儿王嫣晗突然出现心脏骤停,心跳从160下骤降至40下每分钟。医方于9点30分和10点30分,分别注射了两只0.5mg的肾上腺素后心跳企稳,但至11点15分左右,患儿心跳突然从140下左右飙升至210下。11点15分至13点15分,患儿心率始终维持在210下左右每分钟。此时按照《急诊病人病情分级试点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生命体征异常参考指标急诊病情分级用,三个月以内婴儿心跳小于100下时,即为濒危状态,按照医院说法13点25分患儿心跳停止,宣布死亡。
    后经患儿父亲询问有关专家得知,妇保院在手术中使用的盐酸利多卡因总剂量达40mg,肾上腺素总剂量达8mg“使用量过大”。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三,2020年12月底,患者父母向赣州市卫健委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患儿死于呼吸窘迫综合征,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摘选

    面对赣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患儿母亲周玲认为,杨某住院医师和丁某生副主任医师涉嫌医疗事故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周玲还告诉记者,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级目录(试行)》和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提供的《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中患儿所做的手术为择期手术,“择期手术者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者需要输血时,其手术级别应当提升一级”的有关要求,本手术中椎管内麻醉按照《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级目录(试行)》三级手术,增加全麻后应为四级手术麻醉,为最高等级的麻醉。按照《江西省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必须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实施,而事实上麻醉手术却是由一个住院医师杨某单独实施。
    杨某明显已经超越三级资质(被超越的资质等级分别为低年资主治医师、高年资主治医师、低年资副主任医师)。而事后通过患儿母亲周玲跟当时参加跟腱手术的黄某明医生证实,当时在手术室,是杨某住院医师单独完成了患儿麻醉,丁某生副主任医师并不在场,并没有操作患儿的手术麻醉,丁某生系抢救时才来。
    事实上,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并非一次出这样的事故,患者家属在法院批准得到了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的麻醉医师分级授权通知书发现,身为三甲级别的赣州市妇幼保健院院存在普遍授权超资质的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2010年)赣卫医政字〔2010〕60号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含3年),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内者,可实施一级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上者,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可实施难度和风险较小的二级手术。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含3年),或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2年以内(含2年)者,可实施二级手术。
    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或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2年以上者,在熟练掌握二级手术的基础上,可实施难度和风险较小的三级手术。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含3年),可实施三级手术。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者,在熟练掌握三级手术的基础上,可实施难度和风险较小的四级手术、新技术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四)主任医师
    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可实施四级手术、新技术手术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本案中杨某高年资住院医生本来按江西省手术分级制度和国家卫生部手术分级制度均最高只能在上级指导下“难度和风险较小的二级手术。”而丁某生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本应承担本次患儿王嫣晗的4级麻醉手术,在起授权书上却只是“指导下级医师操作疑难病人的麻醉以及处置下级医生的麻醉意外。”这种副主任医师的麻醉授权根本在手术分级制度中没有出现。还有其他中间级别的麻醉医生也普遍背离了国家和江西省手术分级制度精神,被妇保院从分级制度上拔高了一级!所以会发生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手术分级授权上竟安排杨某实施三级手术。可见国家十八项核心医疗制度中的手术分级制度在赣州市妇幼保健院里竟被无视。该情况患者父母已经多次向赣州市卫健委医管科反映,但是赣州市卫健委医管科人员至今也未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放任这样违法的手术授权在祖国花朵诞生的医院继续执行。患者母亲有一次为了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竟被赣州市卫建委医管科科长黄某某因为摄像而殴打(患者家属有视频录像为证)。最后患者家属在网上向有关部门举报,得到的答复却是查无此事!


 
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提供的《关于我院2019年麻醉医师分级授权权限的通知》

    患儿死亡后,院方副主任医师丁某生为掩盖其擅离职守的责任,在部分病历记录上进行了补签,然而做跟腱手术的主刀医师徐某兵的手术记录上赫然记载着麻醉医生仅为杨某一人。

    其四,2020年,周玲、王某一方曾提起民事诉讼。周玲认为,在这起事件中,相关责任方已造成故意伤害,因此多方奔走,希望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在该年撤回了民事诉讼。并与同年向赣州市卫健委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麻醉记录单

    然而,在赣州市卫建委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会上,专家多次打断患方发言,不让患方发表完整陈述,且直接省略答辩环节(患方有鉴定会视频为据)。与会期间,患者父亲陈述了1.利多卡因过量会引起呼吸窘迫的病理。2.患儿封存资料存在矛盾伪造的情况。3.医方两名麻醉医生未参加术前讨论,但第二天住院医师杨某否定了前一天讨论指定的全麻成功麻醉方案擅自增加骶麻麻醉。4.医方抢救不及时,患儿9.30分心脏骤停,时隔3个小时45分钟才开始抢救。中途两名做跟腱手术的医生分别离场并告知家属手术很成功患儿正在恢复,后住院麻醉医生杨某为了推卸责任,在明知9.30患儿心脏骤停,且两次血检报告血液二氧化碳超量的情况下,竟违背会诊儿科医生送PICU的建议,把孩子放在恢复室准备推出来还给家长,让孩子要死也死在父母手中。5.恢复室麻醉医生杨某使用错误用药物碳酸氢钠、葡萄糖、生理盐水导致孩子病情加重。6.婴儿手术补液量过大。7.抢救时使用肾上腺素过量,立止血,肝素钠、速尿等药物医治效果存疑。8.住院医师杨某资质不够做该四级手术,而且没有心肺复苏证。9.丁某生副主任医师在手术前和手术过程中的签字涉嫌病历造假因为其根本没有参加手术。而且其签字代表参加手术,而实际未参加本身就属于刑法医疗事故罪中的擅离职守行位。10.两名麻醉医生在其论文中均有大量采用婴幼儿试验性手术而未走审批流程的案例。然而鉴定专家听取后,竟无视这些医方犯下的严重错误,竟能得出“医方麻醉方式选择、麻醉药物的使用及剂量和相关抢救措施无原则错误”的错误结论,而且鉴定报告只摘抄了病程记录,并无任何证据支撑其观点的情况下,便得出了“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须知麻醉过量也导致呼吸窘迫。专家组故意避开麻醉药过量的事实不在鉴定报告中予以鉴定,反而做出:“医方在该患者的诊治过程中,诊断正确,选择事实手术治疗正确,麻醉方式的选择、麻醉药物的使用及剂量和相关抢救措施无原则错误。病历资料显示医方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该患者系呼吸窘迫综合征造成死亡。”
    周玲还告诉记者,对患儿死后6小时内封存的病历资料中存在医疗记录篡改的行为,鉴定过程中竟没有鉴定出: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提供的患儿王嫣晗6月5日上午9点30分至11点30分两张内容不同,时间段相同的麻醉记录,以及6月5日13点15分至患儿死亡14点55分两张内容不同,时间段相同的麻醉记录。
    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由此可知,麻醉记录应在麻醉过程中实时书写,于麻醉结束时完成,不存在事后补记的情形。同一时间段出现内容不同的两组麻醉记录单中只有一组为真,另一组为假。本身改组封存资料中的两组麻醉记录已经涉嫌伪造,而且已经直接关系到患儿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对于整个医疗过程的是否能做出鉴定。
    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时,患方陈述已经陈述过对该组麻醉记录同一时间段,内容和参数完全不同的麻醉记录单存有疑问,专家在听取患方陈述后,不因资料涉嫌伪造,仍然勉强作出医方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本案在患儿死亡6小时内封存病历存在两组时间段相同内容参数不一致的麻醉记录单,这种情形应判定伪造病历资料,无法对案情真实性判断了。本应中止鉴定,但专家却能忽视患方陈述,执意做出患方病历资料无明显医疗过失,该患者系呼吸窘迫综合征死亡的结论。
    周玲认为,因为医者的不负责任,让一个完整的家庭破裂,让一个健康的人失去性命。而赣州市医学会专家组不能提供科学依据,在医疗鉴定书中分析意见还说:“患儿自身死于呼吸窘迫综合征”,包庇医生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常规,不正确履行诊疗职责,故意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虚假鉴定结论,违背科学原则,令人感到没有公平正义可言。经过漫长的等待,她非常期待最终能有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也希望通过严明法纪,从而进一步规范医院的麻醉行为,避免更多的受害者遭此伤害”。患者父母希望社会上有正义感的律师能够给予帮助,也希望好心人士提供意见和帮助。

转自:
http://www.zgcjxw.cn/show.asp?id=2342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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