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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摆乌龙! 嫌疑人不到30岁 21岁男竟与5「高龄」嫌犯同供指认

时间:2024-10-11 11: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21岁男子与5「高龄」嫌犯同列嫌犯供指认,因被害人称嫌犯年龄介于20至30岁间,法官认程序瑕疵判无罪。 (记者蔡彰盛摄)

21岁男子与5「高龄」嫌犯同列嫌犯供指认,因被害人称嫌犯年龄介于20至30岁间,法官认程序瑕疵判无罪。 (记者蔡彰盛摄)

〔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新竹县杨姓男子遭歹徒暗夜以假钞骗走4千元商品,警方移送21岁周姓车主,检方以诈欺罪嫌起诉,周男喊冤不是他,新竹地院审理发现,除了周男,其他5名供被害人指认的对象,竟是37到63岁的「高龄」,完全不符被害人所指「20至30岁」年龄特征范围,法官认定指认程序有瑕疵,谕知周男无罪。

检方起诉指控,前年1月13日晚间10点多,周男联系杨男佯称愿以4千元买电子烟3支、烟弹3盒,随即开车至新竹县与杨男碰面,并以8张500元玩具钞票佯装真钞,经警调阅监视器录影画面,依车号循线查获。事后周男坚决否认犯行,声称这件事真的不是他做的。

法官发现,在指认时除周男为90年出生外,其他5名供被害人指认的对象,并无一人之年龄符合被害人所指出「20至30岁」之年龄特征范围,甚至其他指认对象分别为50年、74年、48年、67年、65年出生,均与被告年龄相差甚大。

法官指出,依据「警察机关实施指认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第8点第1项:「实施照片指认时,应依指认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征,安排六张以上于外型无重大差异之被指认人照片,供指认人进行指认;并应以较新且较清晰之照片为之,避免使用时间久远、规格差异过大或具有暗示效果之照片」,本案却有暗示及诱导被害人指认年龄明显较低被告之虞,极易产生错误印象而有高度误认之危险性,因此被害人于警询时的指认程序有瑕疵。

况且,法官指出,被害人说与歹徒素不相识,且歹徒当时有戴口罩,自歹徒从右后车门坐上杨男车辆至下车为止,时间不到一分钟,并未完整看到歹徒长相,且自称当时现场视线昏暗,因此得否依其知觉、记忆正确指认歹徒、其指认是否客观可信?已有疑问。

法官指出,检方只能证明周男是歹徒所开的车辆车主,但不能确实证明周男就是歹徒,依「罪证有疑、利于被告」的证据法则,最后谕知周男无罪。

原文地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2706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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