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纠纷「比中指」1秒 发泄情绪判无罪
时间:2024-11-11 22: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次
陈男因行车纠纷比中指,涉嫌公然侮辱罪,被桥头地院判决无罪。(记者鲍建信摄)
〔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高市陈姓男子开车途中,突然被休旅车切入逼车,涉嫌朝对方比中指,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诉,桥头地院认为陈一时冲动,比中指不超过2秒,仅发泄情绪,判决无罪。
据了解,今年2月29日上午11点多,陈男驾车行经国道10号,由西向往左营匝道口时,因不满李男驾驶休旅车突然变换车道切入,险些发生车祸,愤而朝他比中指。
李男不甘平白受辱报警讨公道,员警受理后传唤陈男到案说明,并依公然侮辱罪嫌,函送桥头地检署侦办,承办检察官认为比中指,足以贬损李男人格评价与社会地位,提起公诉后声请简易处刑。
法官开庭调查,陈男举动固属粗鲁不雅,使李男主观上感到不快,但他是基于一时气愤而宣泄不满情绪,且仅比过1次,时间不超过2秒,属短暂、瞬时、偶发性行为,并非具有反复性及持续性的恣意谩骂或攻讦,此种冒犯及影响程度,尚未达无法容忍范围,认定罪证不足,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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